常德出台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若干规定 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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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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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为全面提高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治化程度,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近期,《常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并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共包含12条内容,通过建立明确的权责监管体系、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优化纠纷调解机制等多方面措施,为常德市物业管理法治化进程打下了坚实的基石。

《规定》明确提出,市级及县级市区政府必须构建协调工作体系,负责物业服务监管事务,并与相关部门共同组建物业纠纷调解机构,以促进多元化调解模式的实施。
在规范业主自治组织构建过程中,《规定》强调,凡符合法律规定的住宅小区,必须依法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于一年内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情况,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三个月内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期通常不超过两年,若任期届满而未完成既定任务,则需重新组建。同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还需加强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定期评估。

在监督与管理的相关事务中,业主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须每年向业主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并接受相应的评价。若评价结果不达标,有权提出罢免或重新选举的建议;同时,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需代表业主签订并监管物业服务合同的执行,并积极倡导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合适的物业企业。
《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需在小区显眼处及物业服务监督平台上同时公布服务规范、费用标准、公共收益使用状况等相关信息;同时,对于通过共用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的收入,必须独立设立账户,并单独进行记录。

针对居民反映强烈的小区,县市区将安排专业评估人员对物业服务的合同履行状况进行审查,并将评估结果公之于众。如果物业服务未能达到标准,业主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解除合同或降低收费标准。《规定》还特别指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用断水断电等非法手段催收物业费,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机构将予以惩处。
《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深入执行《物业管理条例》及《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重大举措,标志着常德市物业服务的监管工作迈向了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里程。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市住建局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制定并发布相关配套文件、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以确保《规定》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
通讯员|周湘汶
编辑|郭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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