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房子没到期被卖?房东给中介密码随便进,押金还能退吗
- 手机:
- 微信:
- QQ:
-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资讯通览
信息描述
房子虽然是由租户租借而来, 可是生活的品质并不是如此。在福建莆田这个地方, 有一位叫做彭女士的女士, 她租用了一间房屋, 然而住进去还没有满三个月的时间, 房东就已经向她通知说, 这间房子打算出售。从那个时间点开始之后, 中介人员就带着潜在客户, 每隔几天就要过来查看一下房子。
最让彭女士感到完全不能接受的事情是, 房东直接把门锁的密码交给了中介人员, 当有人来看房的时候, 这些人根本就不需要敲门, 直接输入密码就能够进入屋内。彭女士心里觉得, 她那一个小小的家, 简直就像是被人拿来当作展品一样地进行参观, 她的正常生活秩序被彻底给打乱了。
她把退租的请求提了出来, 房东却是那么说的, 说是租期还不到尽头, 所以押金一概不予退还, 他们之间争个不停, 最后没有办法, 就一起打官司去了, 就是闹上了法庭, 在这个阶段的节目热案大家谈里, 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关于这起有关房子租金的问题。
由于工作和生活的需要, 彭女士租住了位于莆田涵江区的一处住房, 该房屋的房东是陈先生夫妇。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中约定月租金为2000元, 押金为2000元، 租期的时间为一年。。
彭女士说, 房东有权利把房子卖掉, 她当时没有过多地考虑其他的事情, 就直接把电子门锁的密码给告诉了房东, 但是之后发生的事情完全超出了她的预料。
原来, 房东委托了房产中介去卖房, 为了能够让房产中介更方便地带客人来看房子, 所以, 就把门锁的密码告诉了对方。
可是, 彭女士觉得, 虽然这房子是租来的, 但是, 毕竟这是属于私人的空间, 所以, 房东不应该在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 就把门锁的密码告诉了好多家的中介公司。因此, 彭女士向房东多次提出她的不满, 但是, 中介擅自开门、带人来看房子的这种情况, 始终就没有停止过。
彭女士才住进去不到三个月, 就正式向房东陈先生说, 打算退租搬出房子, 并且要求退还押金和剩下的房租, 结果这个请求被拒绝了。房东陈先生觉得, 自己为了卖房带人去看房子是正当的权利举动, 并没有侵犯彭女士的利益, 反而是彭女士还没等到租期结束就跑路了, 这才是先违约的行为。
因为双方就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押金之类的事情没有协商出一个结果, 所以彭女士就把此事闹到了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去起诉了。这两边人的争论点主要在这样一个地方: 房东把密码给了中介的人, 让中介可以自由自在地带人过来看房子, 这到底算不算是一种违约的行为呢?
房东那边觉得这是为了卖房而产生的一个正当的权利, 租客是应当配合的;但是彭女士却认为她租来的这一个家是属于那个私人空间的范畴之内的, 房东是没有权力让这个空间变成一个所谓的“样板间”的。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法院经过分析认为, 房东在进行相关行为的时候, 应当去尊重租户所拥有的关于住宅安宁方面的权利, 并且要遵循这一项具体的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规定里面提到的那些紧急情况的话, 那么就绝对不可以随意进入到租赁的房屋里面去, 只有得到了租户做出的明确许可以后, 才可以进入房屋内部。
房东在未征得租客同意的情形下, 擅自准许他人经常进入房屋进行参观, 这种行为影响了租客对房屋的正常使用, 侵扰了租客的住宅安宁氛围, 致使租客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租客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并且要求出租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时, 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
彭女士那边, 她是有过多次的表示的, 她是表示反对的, 不过那个房东, 一直是都不给予理会的, 这个房东的这种行为, 它实质上就是违反了那个适租义务了, 最后的结果就是让彭女士去稳定居住的这个合同目的, 它是彻底落空了, 鉴于这种情况, 彭女士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她是享有法定解除权的。
经过审理过程, 法院作出了最终决定, 那就是解除由双方签订的这份名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协议。并且判令房东先生也就是陈先生向彭女士返还那笔押金, 以及房租费用, 还有一部分的因为用水用电而剩下的余额, 这三项加在一起算的是三百二十四点五六元。
除此之外, 房东还要支付一笔违约金, 金额是一千元整。对于判决结果, 房东表示不服从, 因此提出了上诉请求。后来事情来到了二审阶段, 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过审理后, 该法院的决定是维持原来的判决, 没有做任何更改。
关于第1个问题, 究竟啥意思叫住宅安宁权? 为啥法院最后判定房东把租客的安宁权给侵犯?
问题2: 本案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 这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也关注到了租房群体在“家”的安全感方面的普遍焦虑。那么, 法院的判决结果要向社会传递出怎样的司法信号呢?
这里有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是房东对他房子的所有权。同时也包括他卖房以及处理房产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租客对居住安宁所享有的权利。当这两种权利发生直接冲突的时候。我们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去理清这个关系。并且要在这个基础上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
关于第二个问题, 也就是当市民在签订租房合同这一行为发生时, 应当去注意哪些内容或是补充哪些具体的条款,从而使得在整个环节里, 一旦后续出现了纠纷的情况, 自身所拥有的一项项合法权益得到更大范围的保护。
关于本案的判决结果, 其所具备的社会意义是怎样的呢。
问题2: 在住房租赁市场上头, 租客和房东都有他们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是, 当他们各自的权益撞到一起, 发生冲突的时候, 就肯定会冒出各种各样的纠纷来, 这样子的情况下, 我们能不能够想办法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 来减少这类像上面说到的纠纷数量呢?
这起房屋租赁纠纷案, 标的额不大, 但却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 因为它触及了现代社会租赁关系中一个极易被忽视的核心问题。这个核心问题是, 住宅安宁权与所有权的边界在哪里? 法院判决清晰表明, 承租人的居住安宁权优先于出租人的随意进入权。
这事情打破了那种认为房东只要卖房租客就必须得无条件配合的老规矩, 确立了用尊重以及协商的办法而不是通知了就闯进去这样正确的路子。这个判决也把话说给所有租客听了, 告诉你并不是只租到了一间屋子, 更是拥有一个受到法律保护让人心安的自己的家。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二手彩钢网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