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82期!红网携手消保委开展天天3·15律师答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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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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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2025年第82期(总第224期)
维权无后顾之忧,全天候在线服务!红网联合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举办“每日3·15 律师在线咨询”公益项目,32位资深律师轮流值班,全年无休地倾听并回应消费者需求,确保您的合法权益时刻得到维护。本期活动由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队成员、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的谭海涛律师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本期聚焦
网友“北半球”留言提到,自2017年起,他依照规定支付了小区物业费,每次索要发票时,物业只提供了收据。他在投诉后,长沙县税务局在6月6日作出回应,表示物业已向税务局申请了发票,但他本人尚未收到。另外,从2022年开始,物业收取了车位管理费,尽管收据上写明了车牌和车位信息,但物业以“发票不予备注”为借口,拒绝出具发票。
专业解答
谭海涛律师(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
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物业费时,若未提供正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相关法律。作为收款方,物业公司理应向业主出示发票,不得用收据或其他证明文件来替代。一旦业主提出开具发票的要求,物业公司有义务立即提供,此乃其法律规定的责任。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任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在对外进行经营业务并收取款项时,必须向付款方提供发票;在特定情形下,发票的出具责任则由付款方承担。《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对于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的情况,是否可以免除逐笔开具发票,需由省级税务局作出决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2011年第8号公告》中提到,对于消费者个人购买小额商品或接受零星服务,若消费总额不超过20元,纳税人可以不逐笔提供发票;然而,一旦消费者要求索取发票,不论消费金额多少,纳税人都有义务为其开具。
物业公司收取车位管理费用时,理应出具符合规定的发票。在发票上,需清晰标注商品名称或经营的项目,并保证所列项目与实际交易内容一致。物业公司不得以业主要求标注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为借口,拒绝向业主提供发票。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若违反该办法的相关条款,诸如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是未在规定的时间、顺序、栏目内一次性完整开具所有联次发票,亦或是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可对涉事者处以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若存在违法所得,则将予以没收。
若业主需求物业公司将物业费及车位管理费相关发票予以出具,但物业公司未予配合,业主可认为其违反了国家关于税收征收与管理以及发票管理的相关法规。在此情况下,业主有权向物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举报并反映情况。税务部门将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物业公司展开相应的调查与处理。若物业公司拒绝向业主提供发票,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依照国家规定或行业惯例向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物凭证或服务凭证;若消费者要求索取此类凭证,商家有义务予以提供。基于此,业主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反映情况。此外,业主们还可以通过拨打12366税务咨询服务电话、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等途径来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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