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一小区户型宣传与实际不符,开发商被罚款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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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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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购房者购入新房,却发现实际户型与开发商所宣传的内容不一致……据封面新闻记者在5月29日获悉,四川资阳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后,发现某小区B1、B4号户型房屋的入户门与主体墙平行,没有按照宣传册中所示的位置设置“玄关”,存在宣传户型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已要求涉事方停止发布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对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近期,成德眉资四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公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件。在此之前,有消费者向资阳市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其购买的某小区B1/4号户型住宅,宣传图纸与实际户型存在差异,涉嫌欺诈、误导消费者、虚假宣传等问题,并要求退房或获得相应赔偿。

经调查发现,该涉事小区的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自2018年初起,便对小区内的B1、B4户型进行了推广。其推广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销售人员带领购房者前往开发商的另一住宅项目实地考察,并声称B1、B4号户型完工后将与参观户型完全相同;二是通过当事人自行印刷的“某小区经典户型”宣传册,对相关户型进行了广泛宣传。在B1和B4户型的设计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入口部分向外突出,并且那里清晰地标示了“玄关”二字及其相应的布局设计。
经过相关部门的现场调查,发现某小区B1、B4型住宅的入户门与主体墙体平行,向室内缩进,与宣传册上所标注的“玄关”位置不符,实际户型与宣传内容存在差异。

资阳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释,指出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第(二)项,该条款明确界定为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广告发布,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对当事人实施了50万元的罚款处罚。
当事人对处罚结果持有异议,遂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申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以及再审三个阶段。在这些审理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关于违法行为终止日期的解释上。四川省高院在再审过程中指出,自2018年初起,涉事方便开始了对该商品房的销售推广,直到业主接房时才发现房屋的实际构造与宣传内容不符,虚假宣传活动持续不断,故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房屋交付业主的日期作为终结点,而非房屋销售完成之时。

上述负责人指出,商品房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它不仅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基础依托,而且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和提升民众的生活质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近期,开发商在推广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运用多种宣传策略来吸引顾客。他们通常会精心包装与商品房相关的信息,比如房屋面积、周边的配套设施、建筑结构和未来的发展计划等。
资阳市城区。(张天富 摄)

在我国,住宅市场上的商品房多是通过“期房”这一购买模式进行交易,即买家在购置房产后,必须经历一段等待期,房产才能真正交付使用。在这段等待期间,无论是购房者还是负责监管的部门,均无法了解房屋的实际建设状况。这一现象使得开发商有可能借助“期房”这一交易模式来规避行政监管。

开发商对于住宅项目的误导性宣传不仅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还损害了市场经济中的诚信原则和公平竞争格局,甚至有可能导致集体争议,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在本案中,法院判定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应当以房屋交付日期为终结点,这一做法不仅保障了购房者的正当权益,同时也对开发商提出了规范宣传的要求,旨在推动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与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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