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富海房地产因项目未验交付被处罚超3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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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齐鲁网·闪电新闻于5月6日报道,近期,东营市河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了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该信息显示,由于某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便擅自投入使用,项目负责人因此被处以总计超过314.496万元的罚款。

依据已公开的处罚通告,位于义和镇义顺路22号的“颐正新天地”开发项目在未完成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便投入使用,河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280.8万元的处罚。此外,鉴于郭某某和陈某某同样因相同原因受到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他们各自被罚缴纳了16.848万元的罚款。

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始建于2002年,是富海投资发展集团的一部分,坐落在中国山东省的东营市。该企业专注于房地产行业,拥有150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并且已经全额缴纳了15000万元人民币的实缴资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指出,若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将面临责令整改的处罚,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的2%至4%的罚款;若因此造成损失,还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行为包括:(一)未进行竣工验收,却擅自投入使用;(二)验收结果不合格,却依然擅自投入使用;(三)对于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却按照合格工程进行验收。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于依照本规定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所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将面临单位罚款金额的5%至10%的额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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