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45期!红网携手湖南省消保委开展天天3·15律师在线答疑,聚焦长沙保利北中心车位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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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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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2025年第45期(总第187期)
红网与湖南省消保委共同开展“天天3·15律师在线答疑”公益活动,做到维权无忧,天天在线,32名专业律师会轮值在线,365天随时响应消费者诉求,以此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让其天天都有保障,本期由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的王丹艳律师(来自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法律解答!
本期聚焦
网友“9lmptza”留言称,其在2022年10月购买了长沙保利北中心的房子,采用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当时参加活动,提前支付了20万元房款,获赠了价值1万元的车位现金券,券上盖有公章,购买车位时可直接抵扣现金。今年4月20日交房日当天车位开售,然而却被开发商告知无法使用该车位券,需按原价购买车位。针对此情况,开发商未给出任何解释。
专业解答
王丹艳律师(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
根据您的描述,您支付了20万购房款,还获得了有开发商盖章的车位优惠券。当车位优惠券约定的使用条件满足时,您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车位优惠券约定履行义务。要是开发商拒绝履行,您可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开发商在指定期限内兑现车位优惠券,还要妥善保留送达相关文件的凭证。若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兑现义务。
关于虚假宣传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性能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用途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宣传。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如果开发商在宣传的时候,用“赠送车位优惠券”来诱导消费者提前支付购房款,在事后拒绝兑现,并且没有合理的解释,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性宣传。针对这种情况,您可以向12315投诉举报。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二手彩钢网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