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日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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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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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自2025年6月1日起,《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这一标准正式生效。此标准明确了人造板与木质地板绿色产品的评价标准及方法,其适用范围涵盖室内使用的相关绿色产品。该标准的推行将有效推动我国人造板和木质地板产业的升级转型,引领行业向高端发展,并更好地迎合绿色消费的趋势。
一、标准编号及标准名称
《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标准编号为GB/T 35601—2024,该标准对绿色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的评价方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标准制定背景
人造板与木质地板在室内装饰装修领域扮演着关键角色。在2023年,我国人造板的产量达到了3.43亿立方米,而木地板的产量则高达6.63亿平方米。2017年,我国国家标准委颁布了GB/T 35601—2017《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这一国家标准,该标准是林草行业目前唯一的绿色产品评价规范。它对于规范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的绿色产品评价、促进产业升级、引领高端发展以及推动绿色消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家战略目标,推动人造板与木质地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以及推动人造板和木质地板产品的更新换代,引导绿色消费模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的国家标准修订方案。该方案不仅被纳入了202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过标准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同时也被市场监管总局等机构发布的《通过标准提升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列为重点国家标准。
《绿色产品评价 人造板和木质地板》这一标准,由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共同发布,正式编号为GB/T 35601—2024,并于2024年11月28日对外公布。该标准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
此标准受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98)与绿色产品评价总体组统一监管,由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等三十余家涉及人造板及木质地板领域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质检部门和生产企业等合力编制而成。
三、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本文件明确了人造板材与木地板绿色产品的评估规范及操作步骤,其适用范围涵盖了室内使用的相关绿色人造板材与木地板产品的评估。
2. 基本要求
生产企业的排放污染物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设定的排放标准,且在过去三年内不得发生重大或更严重的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需达到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目标;企业需构建并有效运行质量、环境、能源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人造板与木质地板产品必须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3. 评价指标要求
本次修订将绿色产品划分为绿色标杆产品和绿色产品两个级别,并引入了低碳这一新属性,不同等级的绿色产品在能源、环境、品质以及低碳方面的评价标准各不相同。
资源属性方面,木材、竹材等原材料需遵循GB/T 28951、GB/T 28952、GB/T 41546标准,完成相应的认证程序。采用实木、单板、竹材等材料制成的产品,其认证原料的占比在标准实施三年后应至少为50%,五年后则需达到70%;同时,胶粘剂中的游离甲醛和游离苯酚含量需满足GB/T 14732标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含量则需符合GB 33372关于木工与家具用胶粘剂的规定;此外,涂料方面,无论是水性木器涂料、辐射固化涂料、无溶剂型涂料,还是低VOC含量涂料,其VOC含量都应遵守GB/T 38597的规定,而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则需满足GB 18581的要求。
能源特性方面:绿色标杆产品的整体能耗水平需满足或超过相关产品能耗标准所规定的优秀级别或一级标准,而绿色产品则需达到相应能耗标准所规定的良好级别或二级标准。
3.3 环境属性:
明确了绿色产品和绿色标杆产品在干燥、热压过程中产生的尾气颗粒物、甲醛、VOCs的排放浓度标准,独立锅炉排放的颗粒物、SO2、NOx浓度标准,除尘器尾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标准,以及厂界臭气浓度和恶臭特征污染物要求,还有企业内部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浓度标准等有组织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要求(油漆饰面人造板、木地板企业无需检测污染物排放限量);无组织排放的控制需符合GB 37822的相关规定;(同时,)规定了苯酚、苯、甲苯、二甲苯、氨、苯乙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正己烷等化学物质在工作场所空气中的浓度限值,即化学物质容许浓度(OELs);此外,工作场所木粉尘(总尘)的浓度限值不得超过3 mg/m³。
品质属性方面,(1)绿色标杆产品的甲醛释放量达到了GB/T 39600标准中E NF级别的规定要求,而绿色产品的甲醛释放限量则符合GB/T 39600标准中的E 0级别规定;(2)绿色标杆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释放浓度(7天)具体为苯≤2μg/ m³、甲苯≤10μg/ m³、二甲苯≤10μg/ m³、TVOC≤100μg/ m³,绿色产品的释放浓度(7天)则分别为苯≤2μg/ m³、甲苯≤20μg/ m³、二甲苯≤20μg/ m³、TVOC≤200μg/ m³;(3)绿色标杆产品中的可溶性重金属(包括铅、镉、铬、汞)的总含量不超过50mg/kg,其中铅含量不超过50mg/kg、镉含量不超过50mg/kg、铬含量不超过25mg/kg、汞含量不超过25mg/kg;绿色产品的可溶性重金属(铅、镉、铬、汞)的总含量不超过100mg/kg,铅含量不超过90mg/kg、镉含量不超过50mg/kg、铬含量不超过25mg/kg、汞含量不超过25mg/kg。
3.5低碳属性:
绿色产品需附上碳足迹报告,而绿色标杆产品在提供碳足迹报告的基础上,还需额外提交有关碳足迹改善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4. 鼓励性要求
产品和企业应当符合绿色发展的激励性规定,例如:采用废弃木材作为生产原料,并公开原料采购明细;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政策,明确产品使用完毕后的回收和处置流程;以及采用清洁能源进行生产。
5. 评价方法
绿色产品的评估分为两个阶段,首要条件是达到基本标准,接着则需符合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以及低碳特性等方面的评价标准。对于绿色标杆产品,还需额外满足两项激励性条件,而一般绿色产品则只需满足其中一项激励性条件即可。
四、标准实施意义
本标准明确了人造板材与木地板绿色产品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流程,为产品绿色评价提供了有效指引。该标准的颁布与实施,有助于更高效地推进人造板材与木地板绿色产品的评价工作,促进我国相关产业的升级转型,并引领行业朝着绿色发展的方向前进。
该标准明确了人造板材与木质地板在绿色产品评价方面应具备的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环境影响、品质标准、低碳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并在其中新增了低碳性能的评估指标。同时,对能源、环境、品质等方面的要求进行了修订,旨在提升绿色产品性能评价的整体标准。该标准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达成双碳目标、推动人造板及木质地板产品的更新换代,以及促进内需增长和引导绿色消费潮流,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该标准在人造板与木地板产品的绿色认证方面,与国际标准大体一致,且某些方面甚至超越了国际同类标准。该标准的颁布与实施,有助于打破人造板及木质地板的贸易障碍,并推动我国在这两个领域的国际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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