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租客赖房不走还留娃?房东起诉后,12岁男孩被弃家中
- 手机:
- 微信:
- QQ:
-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资讯通览
信息描述
在近日这一件事情上面, 出租方那位叫做马女士的女性, 她向南方+媒体的记者进行了反映, 说她所在的公司啊, 把位于广东珠海香洲区的水岸华都那里的一套房屋, 租给了一位租客了, 因为这位租客长期拖欠租金, 还有物业费等等相关费用, 所以这个出租方面通过诉讼的手段去处理了, 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 这个判决书上判令那个租客要腾退房屋, 要把相关的费用全部结清, 并且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那之后, 法院做出了判决。可是, 那位前租客的家长离开了, 却把孩子一个人留在了屋里面。这种局面出现后的发展情况, 完全是租房一方事先没有想到的。
租户母亲留下儿子独自居住,有关部门回应
马女士向记者表示, 在去年之际, 租客潘女士带领着其家庭内部的其他三名孩童实施了搬迁行为, 然而, 却唯独将彼时尚年方十二岁的长子单独遗留安置于该处租赁住所之内, 未予一同带走。
2024年9月22日, 记者从记者来到了案涉房屋, 见到了这名已经十三岁的男孩。该男孩介绍称, 自己还有一名同岁的双胞胎妹妹, 除此之外, 另外还有弟弟和妹妹。在谈及母亲将自己单独留在此处居住这一事情时, 该男孩表示, 自己曾向母亲询问缘由, 但对方却闭口不言, 不予回应。
根据该男孩的表述内容来看, 其母亲会偶尔过来看望他, 不过在多数情况下, 拨打母亲的电话号码都难以接通, 处于打不通状态。并且呢, 那个男孩的父亲他以前的那个电话号码已经因为欠费而停止使用了, 然后新的号码他也并没有告诉给这个男孩知晓。
马女士说, 以前她就已经为这件事去找过湾仔派出所了, 派出所协调了社区还有妇联, 和那个男孩的父母进行了沟通, 可是, 结果被男孩的母亲潘女士拒绝掉了, 潘女士还说“他们不需要帮助”, 马女士也多次地联系了潘女士, 要求潘女士搬走, 可是, 潘女士总是找各种托词来应付, 或者就说“自己生完孩子之后脑子不好使”。
关于这一处用于出租的房屋, 由于房主方长期拖欠房租以及其它种类的各项费用, 导致目前该房屋的供水和供电服务都已经处于停止的状态。
那个男的说, 他不想要自己一个人住在这里, 他同时也不愿意搬过去跟他妈妈一起住。在生活的开销方面情况是这样的, 他的爸爸每个月的工资时间, 会把生活费用转到他在电话手表上面关联的支付宝账户里面去。这笔钱是用来让他平时出去吃饭或者是用手机点外卖花费的。
他说每个月会有三四千块钱的收入, 运气好或者多的时候, 能够达到五千块的数额大小。当新闻采访的人提出想看看这些转账记录的时候, 这个男孩拒绝了, 他说他爸爸说是不允许把相关的账目记录展示给外人看。
他既有生活费等来源, 为什么不继续去学校读书呢? 针对记者所提出的这一疑问, 那个男孩做出了回应, 他说父亲的解释是, 他所就读的学校每个月需要缴纳的学费总额超过了四千元。
记者打电话给男孩提到的靠近当地的民办学校鸿景小学, 目的是为了了解情况。校方那边的工作人员说, 这所学校的学费是一学期3157元。午餐费用是九百九十元一学期。这些费用和男孩之前转述的金额比起来,是不一致的, 存在出入的地方。
记者多次拨打男孩提供的母亲手机号码, 最终其母亲潘女士接听后, 就此事回应“这个事你不懂”“爸爸不回来处理不了”, 便匆匆挂了电话。

记者就以业主的身份联系香洲区湾仔社区, 工作人员接了电话, 表示确有此事, 并且说孩子有父母给的生活来源, 但是关于不搬走的事情, 涉及很多方面, 社区已经在跟进了对孩子不上学的问题, 也向上报告了。
马女士对此做出这样的表示,说半年前社区就已经回复称“已跟进”, 不过问题一直拖到今天也得不到解决, 法院判决同样迟迟无法执行, 马女士接着说, “香洲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那边向我们回应, 讲里面只有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的情况, 因此没办法进行强制执行。”。
在9月23日这一天, 马女士又一次打电话给执行局。执行局方面再次回复说, 你们需要自己盯着那位当事人的母亲。
马女士向媒体表示, 当小区物业看到男孩的母亲出现在小区内后, 曾两次迅速联系了执行局的工作人员请求出警。不过, 当执行局的人员到达现场时, 男孩母亲就已经离开了。对此, 马女士进一步解释说, 男孩母亲虽然在此地停留的时间极为短暂, 但其目的明显是为了躲避执法部门的寻找和追踪。
律师观点:民政部门可依法对男孩实施临时监护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的曾江燕律师进行了分析,她认为该案已经生效的法律判决明确指出了, 负责出租房屋的公司拥有收回这个房子的权利, 并且这家出租公司不需要对这个房子里面住的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责任。
曾江燕律师表示, 这个男孩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他的父母, 而且他的父母都还在世, 当地的社区、妇联这些部门因此就不具备监护资格, 这使得它们很难进入到案件中来照顾和安置这个孩子, 这就成了阻碍。
曾江燕律师还提出一个观点, 就是房屋里面住着未成年人, 这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 腾退判决不能强制执行的正当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迁出房屋这件事, 是可以由用来执行法律的法院, 依法进行强制执行的。
同时, 法院在执行的过程当中, 它是有职责去进行协作的, 它是可以去建议民政、教育或者是妇联这些部门的, 让它们去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工作都给落实一下。因此, 法院是不能够把房屋腾退这个事情与未成年人安置这个问题, 给一并停滞起来的。
曾江燕律师称, 男孩的父母身为法定监护人, 依据法律的规定, 是绝对不可以让还没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摆脱监护去独自生活的, 虽然父亲负责提供生活的费用, 母亲会偶尔去看看孩子, 但这并不能够表示已经完整地完成了监护的义务, 所以父母存在犯下监护规定违法情况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一旦查实到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照料这样的义务, 并且这会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民政部门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对那个男孩实施临时监护。
这种做法并不把监护人本人的同意作为前提条件。相关的单位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要求撤销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资格。即便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最终被法律撤销。他们仍然需要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这个责任。
此外, 该男孩目前在义务教育阶段无法实现正常入学这一情况。监护人不配合办理就学手续这种状态。这种行为已经涉嫌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开展此项行动。具体方式是针对监护人实施批评教育。并且还要责令其改正相关错误行为。
律师给出的建议是, 这个案件如果要有一个比较理想的做法, 那就应当让几个相关方面一起配合起来进行联动操作。具体的步骤是这样的, 首先得先对基本情况做一个核实工作, 然后把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落实下去, 同时也得把他们的生活安置问题给安排好。
接下来再来完成房屋的腾退以及交接手续。与此同时, 还需要同步跟进孩子复学的事情。对于那些在监护职责上出现失职行为的监护人, 要对其进行训诫, 并且提供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如果有必要的话, 还可能需要启动那些和撤销监护资格相关的程序。
曾江燕说, 把13岁的孩子一直放在失学、没人实际照顾的情况下, 这是监护责任没了着落, 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案件需要在执行生效判决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之间找平衡, 做到法理和情理都兼顾到位。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二手彩钢网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