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翔安区法院审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官巧破困局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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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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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近期,在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涉及房屋租赁的合同争议案件。在该案件中,房东与承租人因拆除装饰装修物品的问题产生了争执,双方经过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矛盾进一步升级。现在,让我们共同见证法官如何巧妙地解开这个难题,平息这场纠纷。
陈某为了满足经营需求,向谢某租用了店面。在租赁期间,陈某对房屋进行了装饰和装修,包括安装了展示柜、展示架以及用于宣传的广告灯箱等设施。然而,当陈某退租之后,谢某要求陈某将经营和展示用的装饰装修物拆除并清理干净。面对陈某的拒绝,谢某无奈之下只得将陈某告上了法庭。
案件经过法院调解,陈某自行拆除了部分装饰装修物品。然而,在拆除过程中,双方的矛盾再度升级。拆除了部分装饰装修物品之后,陈某明确表态,拒绝继续拆除剩余的装饰装修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就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第八款明确指出:若承租人在出租人许可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那么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的情况下,除非双方有其他约定,那些未与房屋本身固定结合的装修可以由承租人自行拆除。若拆除行为导致房屋损坏,承租人需负责修复至原有状态。
本案中
陈某在涉案租赁房屋中安装的装饰和装修设施(例如展示柜等),与该房屋本身并未形成紧密的结合,并非无法拆卸,而且大部分无法再次使用,若要拆除和清理,势必要产生一定的开销。在租赁双方未对相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拆除清理的工作应由承租人陈某承担。
考虑到陈某坚决拒绝继续拆除剩余的装饰和装修材料,为了降低双方的争执,并迅速有效地解决此案争议,法院最终裁定谢某需自行处理剩余的装饰装修及遗留物品,同时陈某需赔偿谢某2000元费用。
双方当事人均对判决结果感到满意,并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双方均积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从而使得该案件中的纠纷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房屋租赁双方要谨记三原则:
合同内容需详尽无遗,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清晰界定,特别是关于退租后的租金、水电费用结算以及装饰装修物品的处理等问题,务必明确,以防因条款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沟通需提前安排,若在租赁过程中发现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相关事项,租客应主动及时与房东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并报告情况,同时探讨是否需要对合同进行调整或补充新条款,房东也应迅速作出回应。
处理纠纷需保持理智,遇到争执时不要冲动行事,而应采取合法、正当、和谐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租房的精髓在于“相互奔赴”,若房东在合同上更加细致严谨,租客若能多加主动沟通,便可以有效避免一场双方皆受损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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