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法院:开发商逾期交房,剩余按揭贷款偿还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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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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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扬子晚报网5月9日报道,记者孙锐采访得知,当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导致购房合同被解除时,关于剩余的按揭贷款应由谁来负责偿还的问题,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在近期公布的金融审判案例中给出了清晰的回应:购房者无需再继续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应由开发商来承担。
案情经过
2020年11月,柏某和杨某娟与连云港的一家开发商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他们选择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置房产。合同中规定,银行发放的贷款将直接转入开发商的账户。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导致房屋未能按时交付,柏某和杨某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这一诉求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开发商随后承诺,将继续负责偿还剩余的贷款。然而,开发商并未兑现其承诺,柏某二人不得不代为偿还了近四万元,随后他们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目的是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并让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购房合同一旦解除,贷款合同的目标便无法达成,进而裁定终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对于银行提出的“购房者仍需偿还贷款”的固定条款,法院明确表示:购房者既未获得房产也未实际获得贷款,此条款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应当被视为无效。法院判决要求开发商将柏某二人已代付的39617.58元全额退还,同时还要直接向银行支付剩余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中,法院明确了开发商在“烂尾楼”纠纷中作为贷款实际使用者的最终偿还义务,从而破解了购房者既失去房产又需继续偿还贷款的尴尬局面。在司法实践中,这是首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构成“双向担保”关系进行系统性的解释:若开发商违约导致双合同解除,购房者便无需为无法完成的交易继续支付款项,这一做法切实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该判决为全国同类案件提供了“三方责任分割”的裁判范例。
校对 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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