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输入【配售保障房】可获取贵阳相关信息,附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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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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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配售型保障房轮候申请入口
贵阳配售型保障房办理办法原文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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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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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中心
85816913
云岩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86819409
南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85293601
观山湖区住建局
84123209
白云区住建局
8483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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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23425
乌当区住建局
86418976
高新区
84700028
经开区
83848335
07
温馨提示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的全过程都是公开透明的,并且不会收取任何费用。请大家千万不要相信他人所说的“收费代办”这种谣言,一定要谨防自己上当受骗。
贵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是依托国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系统来建设的。后续会不定期地进行更新。如果给您带来了不便,敬请您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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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01
第一章 总则
依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 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贵安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24〕24 号)等文件的精神,并且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的。它核定了配售价格,限定了配售对象和户型面积,面向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进行配售,并且实施封闭管理。
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对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建工作适用本办法,申请工作适用本办法,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配售工作适用本办法,封闭管理工作也适用本办法。
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第三条,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相关工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教育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住房公积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坚持绿色的建设发展方式,要坚持低碳的建设发展方式,要坚持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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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策支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只需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
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来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利用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的商品房和土地来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利用已建成的存量商品住房来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利用闲置低效的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来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如果需要变更土地用途,那么原划拨的土地会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并且不需要补缴土地价款;如果原是出让的土地,就应当依法收回并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六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红线外的配套设施由辖区政府进行投资建设。同时,项目用地红线外的相关配套建设投入不能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都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要确保这些设施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其中包括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方面。
这些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也可以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缴存职工符合条件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得到支持。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对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进行探索。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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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资金需实行封闭管理。其承担着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以及督促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专款专用以及封闭运行的原则,与相关银行签订了资金监管协议。
(二)依法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督管理;
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在使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方面的行为进行检查;
(四)受理购房人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违规使用的投诉;
(五)开展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04
第四章 建设管理
会同多个部门,包括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等。依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年度发展计划。该计划制定完成后,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选址时,需要依据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职住平衡的原则,并且结合城中村改造以及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等情况,要优先挑选公共交通较为便利,同时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也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十二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在原则上要控制在 120 平方米以内。其户型主要以 90 平方米左右为主。如果将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那么建筑面积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优化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保障性住房中的配售型住房应当依照基本建设程序来进行相关操作。它需要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以及标准,依次开展项目的勘察工作、设计工作、施工工作、验收工作以及交付工作。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来承担保修责任,以此来确保工程的质量以及使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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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需按照“成本+利润不超过 5%”的原则来进行核算。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测算并拟定出项目的均价以及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在经过核准之后,需报同级政府同意,之后方可实施。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据政府批准的价格来出售该类住房,不可以随意对价格进行调整。倘若由于政策调整、成本发生变化、销售情况等因素确实需要对价格进行调整,那么就需要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调价申请,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保障性住房中属于配售型的,其物业费收费标准依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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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准入管理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进行配售。每个保障对象仅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以家庭(夫妻及子女)为单位进行申购,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这不会对其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独立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产生影响。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能够作为单身户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购家庭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其一,至少有一人在申请时本市的社会保险已缴纳 6 个月以上且处于在保状态;其二,已在本市办理了退休(离休)。
申购家庭在贵阳市城区范围内没有登记自有住房,并且这里的城区范围不包含贵安新区、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退出正在享受的住房保障政策。家庭若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那么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正式交付后的六个月内,需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购条件能够依据本市商品住房的价格水平、保障对象的需求以及房源的供应情况等因素进行适时的调整,并且需要上报市政府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执行。
线下申请的话,在受理期间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项目开发单位或项目所在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且填报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进行住房、婚姻、社保等状况核验。
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起,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组织辖区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工作。这一审核工作需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审核完成后,会将审核合格意见及申请材料推送至公示。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依据信息共享的情况,能够相应地对需核验的申请材料进行简化。
申请人仍有购房需求的,需重新申请。
审核不符合条件时,应当立刻告知申请人并阐述理由。若申请人有不同意见,那么从收到告知结果起的 15 日内,可向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审核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要进行复核,之后需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对于公示期间所收到的异议,应当引导审核部门去进行复核,并且把复核处理的结果反馈给异议人,在异议处理的这段期间,是不会计入审核时限的。
在准购通知单的有效期内,如果因为婚育等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等情况有了变动,那么申请人就应当主动去申报这些变动情况,接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经过审核,如果仍然符合保障条件,那么原贵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通知单的编号以及有效期都不会改变;而如果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那么原贵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通知单就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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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规定,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后,属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需要把项目房源的相关信息(其中包含项目地址、栋号、房号、户型面积、配售价格、套数等)这些有关材料进行报送。
取得保障资格并且存在以下情形中的某一种家庭,按照贵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通知单编号的顺序,能够不参与摇号而直接进行选房。
1.家庭成员中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
2.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的;
3.家庭成员中有市级以上优秀志愿者的;
4.家庭成员中有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者的;
5.3子女(含)以上家庭;
6.符合准入条件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
7.有效期内的筑才卡G类以上持卡人;
8.其他优先情形。
根据准购资格受理审核的情况以及项目房源建设的进展情况,会组织开展报名选房的工作。同时,会在本部门的政务网站上公布房源信息、配售价格、报名时间、报名方式等事项,以此来接受申请人的报名。
第三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具体按以下流程实施配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公告,此公告明确了项目的基本情况、房源户型、准入条件、配售程序以及配售价格等。
申请时以项目为单位来接受申购,申购的家庭(个人)需要提交审核资料。
审核部门承担审核申购家庭(个人)资料的工作,审核通过后会上报核发准购通知单。
组织摇号活动。以项目作为单位,倘若申购家庭的数量多于房源的数量,那么就需要组织公开的摇号行动,以此排出选房的先后次序。在摇号过程中,应当确保做到公平且公正。而当申购登记家庭的数量不超过房源数量的时候,就会实行常态化的配售方式,对于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购,随到随购”的原则。
申购家庭依据报名或摇号的先后顺序在现场进行选房。若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房,那么就将被视为放弃申购。此时,选房名额会按照摇号的顺序依次递补。
选定房源的家庭需在规定时间认购。审核通过的家庭,在官方网站公示之后,要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审核未通过的,其轮候库信息会被删除,若对审核有异议,可提出异议申请。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交存方面、使用方面、管理方面以及监督等方面,是按照《贵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来进行实施的。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需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处进行注明:此房屋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且要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不能将其变更为商品住房而流入市场。同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要限制设定除购房贷款之外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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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售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其变更为商品住房并流入市场。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可以申请回购,不过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而当办理不动产权证满 5 年时,可通过回购或内部流转的方式退出,并且回购或内部流转应满足相应条件。
1.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无法律纠纷;
2.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购房人若因患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或者遭遇意外事故等情况而致使经济陷入特别困难的状态,又或者无力偿还个人住房贷款,那么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回购机构提出回购申请。
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能够向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配售,配售价格在原则上与回购价格是保持一致的。
第三十六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家庭需遵守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并且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使用住房,同时不得出现以下这些情形:
1.擅自转让、赠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改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居住用途;
3.无故闲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2年以上;
4.破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体结构;
5.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其房产性质依然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且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注明。
第三十八条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价格要依据申请回购当年的社会经济动态发展情况来确定。按照原购房款加上利息再减去房屋折旧的原则进行核算。其中,利息是根据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及持有年限来计算的,并且不计复利。对于购房人自行装修的部分,不会给予补偿。如果购房家庭因为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房屋被回购,那么就不适用上述的计算方法。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交付使用 6 个月后若还有剩余房源,就能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如果有购买意愿,并且符合申请条件且承租已满 3 年,就可以直接购买。
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本辖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售后的动态监管工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被纳入街道和社区的管理范畴,要发挥党建的引领作用,同时建立并完善居住社区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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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监督管理
申购人获得了准购通知单并且入围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名单。在选房期限内,如果半年都不参加选房,那么其购房资格将被取消,并且在两年内不能再次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购人选房后若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其准购资格将被注销,并且在三年内不能再次进行申购。
购房人签订了买卖合同,然而却未按照约定去办理房屋接收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建设单位要与购房人解除买卖合同,并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来追究购房人的违约责任。
申购家庭若弄虚作假且违背承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购房资格,那么其资格将被取消;若伪造申购材料,就会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倘若涉嫌犯罪,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已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退出保障且符合回购条件的,需按照前款规定在限期内办理退出手续。若未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退出手续,那么由有权机关责令其限期退出。如果逾期仍不退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规定,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且不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改正;若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若涉嫌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规定,其工作人员若违反本办法且不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机关会责令其改正。若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等行为,需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若涉嫌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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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自有住房指的是申请人已经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现售)合同备案的住房,或者已经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又或者已经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住房,并且这里的住房不包括集体土地上的住房。
政策性住房包括已租购的公有住房,包括已租购的房改房,包括已租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已租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已租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本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由负责进行解释。贵安新区能够依照本办法来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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