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杭州本级公租房收入标准放宽,保障对象准入条件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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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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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杭州市本级公租房收入标准自 4 月 1 日起进一步放宽。目的是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全力增进住房领域的民生福祉。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从低于 77043 元调整为低于 83356 元。
杭州市本级保障范围内,包含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有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有新就业大学毕业生以及创业人员。具体的准入条件,一起来看看↓↓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在上城区常住户籍 5 年(含)以上;申请人在拱墅区常住户籍 5 年(含)以上;申请人在西湖区常住户籍 5 年(含)以上;申请人在滨江区常住户籍 5 年(含)以上;申请人在钱塘区常住户籍 5 年(含)以上。
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起前 12 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 83356 元;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83356 元。

申请家庭在以下区域无房且 5 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
(4)申请家庭财产须符合以下要求:
家庭人均拥有的货币财产,这里的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其数额应低于 487661 元。
申请人以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里的投资(包含出资认缴额)加起来不超过 30 万元;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生活用的机动车辆;或者只有 1 辆非营运的机动车辆,并且这辆机动车辆的价格低于 20 万元,这里不包括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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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大学毕业生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具有上城区的常住户籍,或持有上城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请人具有拱墅区的常住户籍,或持有拱墅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请人具有西湖区的常住户籍,或持有西湖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请人具有滨江区的常住户籍,或持有滨江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请人具有钱塘区的常住户籍,或持有钱塘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请人持有萧山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请人持有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请人持有临平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申请人拥有本科及本科以上的学历,并且毕业时间还未满 7 年。如果申请人具有硕士及硕士以上的学历,那么就不会受到毕业年限的限制。
申请人在以下区域的用人单位工作: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并签订了 1 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同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或者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的营业执照以及 1 年(含)以上的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 83356 元;此收入是按照申请之日起前 12 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来计算的。
(5)申请家庭财产符合以下要求:

①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87661元;
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③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申请家庭在以下区域无房且 5 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
申请人(配偶)的直系亲属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没有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为:若申请人(配偶)的直系亲属在这些区域内拥有 2 套及以下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50.55 平方米,就认定其在上述区域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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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常住户籍,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申请人拥有中级(含)以上的职称;或者申请人拥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且该证书持有已满 2 年。
(3)申请人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3356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5)申请家庭财产符合以下要求:

①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487661元;
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③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20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6)申请家庭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无房且5年(含)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7)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上述区域内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上述区域内无住房资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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