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基本条件、首付比例等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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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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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基本条件
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必须确保住房公积金账户保持正常存款状态,并且,在提交贷款申请的前六个月内,必须持续不断地缴纳住房公积金,包括在不同地区缴纳的情况。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介于18岁及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即男性未满60岁、女性未满55岁。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延长退休年限,则退休年龄将依照该规定执行。
(三)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本人与配偶的个人信用状况优良,如逾期还款记录连续达三期或累计达六期以上,原则上将不予通过审批。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已按照规定完成了首期房款支付。对于缴存人家庭来说,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所需最低的首付款比例设定为20%。
具备省房资中心所认可的担保资格。
(八)符合省房资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申请时限
购房行为在6个月之内的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
(一)期房以《不动产预告登记证》签约时间为起点计算。
(二)现房、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起点计算。
三、贷款期限
贷款的期限是以主贷人的可贷款年限为依据来确定的,其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同时,贷款的到期日必须确保不晚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五年,并且也不能超出抵押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购买二手房时,所申请贷款的期限与该房产土地使用权已使用年限相加,其总和不得超过55年。该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期限,应以《不动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登记时间为依据。
四、贷款利率
对于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包括5年)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利率设定为2.1%;而对于贷款期限超过5年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则为2.6%。
对于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若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包括5年),其利率设定为2.525%;而若贷款期限超过5年,则利率调整为3.075%。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过程中,以缴存人及其配偶组成的家庭为基本单位,依据个人信用记录以及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提供的贷款信息进行判断。具体认定规范和实施政策包括:
对于首次购房的家庭(包括购房者和其配偶,以下同),若在全国范围内未曾有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记录,将适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
若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记录,并且该贷款已经全部还清,那么将适用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
对于拥有第三套或更多住房的家庭,若其在全国范围内已有两次或更多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记录,则原则上不会批准其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六、贷款最高额度
缴存人家庭可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金额为100万元,而拥有多个子女的家庭则可申请的最高贷款金额为120万元。
对于首次在贵安新区购置自用住宅的缴存者家庭,其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可以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0%,具体来说,非多子女家庭可贷款120万元,而多子女家庭则可贷款144万元。
持有省级优才卡或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有效缴存者,其最高可申请的贷款金额可达150万元。
七、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计算方式为:首先,取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过去六个月内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月末的月均余额;其次,将该余额乘以一个固定的倍数(该倍数为25);最后,再乘以缴存系数。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过去六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每月月底的平均余额,系指在申请贷款的前六个月内(不包括申请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底余额(不包括一次性补缴)的总和,然后除以六个月得出的月均数。若夫妻双方的月均余额合计未达到一万元,则按一万元的标准计算。
缴存系数的确定依据借款人的申请情况。若借款人缴存时间累计达到6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包括12个月),则缴存系数为1;若缴存时间累计超过12个月但不超过48个月(包括48个月),则缴存系数提升至1.5;若缴存时间累计满48个月,则缴存系数为2。对于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公积金转移到省直的申请人,其累计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不能超过根据计算公式得出的数额,并且必须满足以下规定的限额要求。
1.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扣除首期房款后剩余的房屋价款。
2.不得高于省房资中心贷款最高额度。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依据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还款能力系数(即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比例)所设定的上限。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还款额不应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六十。
月还款总额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记录中列明的各项贷款的每月还款金额,以及此次申请的住房贷款的每月还款金额。
月收入系指申请人及配偶每月收入之和。对于单位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其月收入一般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前一个月的工资收入为基准。若申请人的配偶为非固定缴存者或未缴纳公积金,其月收入则需依据提供的最近六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社保缴费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税凭证等资料来计算确定。
八、其他
若缴存人尚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则不得再行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置二手房时,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将不予发放贷款:
1.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
2.所购二手房为非成套住宅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九、必需资料
(一)借款人(配偶、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二)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
(三)《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一式2份)。
(四)若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缴存记录,必须由该管理中心提供《未贷款证明》或《异地贷款公积金缴存证明》的正式文件并加盖公章,同时,配偶共同借款人还需提交其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详细记录的正式文件。
(五)首付款收据原件。
(六)主借款人银行借记卡原件。
(七)多子女家庭需提供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或子女属于同一户籍,需提交户口簿的原始文件;若不属于同一户籍,则需出示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
2.借款申请人或配偶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
若借款申请人曾经历婚姻破裂,需提交法院的判决文书、民事调解协议书或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多子女家庭指的是那些抚养两个或更多孩子,并且其中至少有一个孩子尚未成年的家庭。对于有过离婚经历的家庭,在确定抚养权时,会根据实际抚养的子女数量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数量来做出判断。
十、其他资料(以下根据房屋实际情况选项提供)
(一)期房(申请人向房开公司索取)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和一份加盖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的红线户型图的原件,以及相应的复印件,各需提供一份。
2.《商品房预售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不动产预告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房开公司的开户银行账户证明文件(需房开公司公章认证)以及相应的副本,各需提供一份。
(二)现房(申请人向房开公司索取)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正本和副本各一册,以及附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章的红线户型图各一册、《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完税(契税)证明的正本和副本各一册。
2.《现房销售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房开公司的开户银行账号凭证,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原件以及相应的复印件,每份各一。
(三)二手房
请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或《贵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的正式文本及副本各一份。
若车辆已完成过户手续,须提交过户生效后的《不动产权证》、缴纳相关税费(如契税)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本以及副本各一份。
十一、受托银行办理网点
(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中心
位于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69号的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行受理点,即紫林庵附近的“冰城雪缘”侧畔。
电话:85251123
(二)中国工商银行中华路支行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陕西路8号工行四楼个贷中心
电话:86783812
(三)中国工商银行花溪支行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128号
电话:83810246
(四)中国工商银行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7号
电话:86821716
(五)
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347号,即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大楼所在地。
电话:85552246
(六)中国银行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89号
电话:86860025
(七)中国银行诚信北路支行
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具体地址是诚信北路81号,大西南·富力中心A7-B11栋,编号为116号至121号。
电话:84726361
(八)中国银行南明支行
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30号中国银行二楼
电话:85860687、85863690
(九)中国农业银行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80号(云岩广场旁)
电话:86816774
(十)中国农业银行小河支行
地址:贵阳市花溪区黄河路438号
电话:83841041
(十一)中国农业银行乌当支行
地址: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136号
电话:87118792
(十二)中国交通银行个贷直营中心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B区金融城东三塔交通银行2楼
电话:88956105、88956106
(十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贵州省分行
地址:贵阳市云岩区文昌北路231号
电话:85555275
自2025年5月8日起,本须知正式实施。省房资中心将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对政策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后的信息将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上公布。如遇与原有规定不一致之处,将依照本须知执行,对于相关解释的权力则归属于省房资中心。
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提取条件
员工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均有权申请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余额:,一是,二是,三是……
购房的方式包括:购买期房、现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单位房改房,以及参与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活动。
(二)归还贷款
(三)退休
(四)死亡
(五)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六)出境定居
(七)租房
(八)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十)贵阳贵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十一)国家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遵循同一城市同一政策的原则,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不在可提取的范畴之内。
二、提取时间
缴存者及其配偶若满足多项提取条件,可以各自独立申请提取。针对不同提取事项,提取的具体时间应各自独立计算。对于同一提取事项,每次提取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12个月。
三、提取地址
(一)瑞金中路69号省直住房公积金业务建行受理点。
(二)遵义路65号省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
四、提取程序
符合提取条件的员工,需自行提出申请。一旦员工不幸去世或被认定为死亡,其继承人或指定的遗产接受者将负责提出申请;若员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则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提取。
职工若需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将相关文件提交至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简称省房资中心)。省房资中心会依据实际情况明确所需材料,并予以公布。若材料齐全,中心将立即办理;如需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中心将在收到提取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提取的决定,并将结果通知职工。
五、必需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现场填写)。
若需提取配偶或共有人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配偶或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流水账原件(需加盖公章,且在三个月内有效)。
办理委托事宜时,必须出示受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若缴存人已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完成委托授权,则无需再提供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六、其他资料(以下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一)购房提取
1.购期房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购房收据原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
2.购现房
持有《不动产权证书》者,需出示:《不动产权证书》的正式文本,以及缴纳完税(契税)的凭证。
若未获得《不动产权证书》,需提交以下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正本、购房收据的正本、《商品房现售房合同备案登记表》的正本,或者《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的复印件(需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在购房后的18个月内完成手续,具体时间以《商品房现售房合同备案登记表》的签约日期、《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日期等相应文件的时间为准。
鼓励采用住房公积金“提取并贷款”的方式。若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支付新建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时,需依照《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以及《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代际互助的通知》所要求的资料和操作流程进行处理。
3.购二手房
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完税(契税)证明原件。
购买二手房采取按揭方式者,须在《不动产权证书》颁发后的18个月内提交申请;若采用非按揭方式购置二手房,则需在证书颁发后的6个月至18个月内提出申请。
支付二手房购房首付款时,需依照《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以及《贵州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住房公积金购房首付款代际互助的通知》的要求,准备相应的材料并遵循既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4.购拆迁安置房
(1)房屋征收协议原件。
若付款时间超过协议约定的期限12个月,房屋征收单位必须提供一份欠款证明,该证明需在3个月内有效;具体的转账操作应依据房屋征收单位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执行。
购买拆迁安置房并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内的前18个月内完成相关手续。
5.购单位房改房
省属单位需提交:由房屋产权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准入证申请审核表”的正式副本,或者《准入证》的正本。
市直单位的相关人员必须提交:由市、区房改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补缴土地收益金结算单的正本。
请注意,若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单位房改房,必须在获得上述文件后的18个月之内完成相关手续。
6.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房改办公室对于集资建造的房屋的批准文件或者出售房屋的批准文件(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出售单位的公章)。
(2)集资建房名册。
关于以上提到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项购房提取,其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所支付的购房金额。并且,对于同一套住房,提取的次数仅限一次。
购房时,应优先动用主购房者的住房公积金。若主购房者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全部房款,可申请动用配偶或共有人的夫妻双方公积金来补足差额。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的优先顺序依次为:主购房者、主购房者的配偶、共有者、共有者的配偶。若购房相关人员的提取顺序位于提取人之前,且该人员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缴纳公积金记录,则必须提交该中心开具的职工公积金流水账原始凭证(须加盖公章,有效期为三个月内)。
若《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商品房销售现房证明书》或《不动产权证书》中房屋用途栏标明为“住宅”,则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归还贷款
1.借款合同原件。
贷款银行需提供一份涵盖未来12个月的还款安排清单(须为原件,并需贷款银行相关业务部门公章确认,有效期限为3个月)。
职工如需申请异地(非本市)的住房贷款,如不能提供还款计划表,则可以提交贷款银行开具的月度还款情况证明文件。此证明文件需为原件,并需贷款银行的相关业务章盖印,有效期为三个月。证明文件中应包含贷款的剩余金额和每月应还的金额。
在正常归还住房贷款的情况下,应优先动用主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若主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未来12个月的本息总额,则可申请动用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可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即未来12个月的本息总额减去主贷人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在提取顺序上,应首先考虑主贷人,其次是主贷人的配偶,然后是共同还款人,最后是共同还款人的配偶。如果贷款相关人员中,其提取顺序位于主贷人之前,且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公积金,则必须提交该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流水账(需为原件,并加盖公章,有效期为三个月内)。
(3)商用房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退休
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根据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确定退休的具体时间(具体到月份),并且必须出示身份证的原始件。若系提前退休,则另外需要提交:退休证明文件或退休证的原件。
缴存人及其伴侣若在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将无法进行相关操作。只有当主要贷款人的公积金月缴存金额超出贷款的月还款金额,并且共同借款人满足销户提取条件时,共同借款人才能够进行退休销户手续的办理。
(四)死亡
死亡证明原件。
缴存人及其配偶若在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尚有未还清的部分,将无法进行相关操作。只有当主要贷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超出贷款月还款金额时,若共同借款人满足销户提取的条件,则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合法继承者需额外提交:财产公证书的正本、法院判决书的正本,以及继承人的身份证正本。
办理单位需额外提交:依照模板出具的死亡提取销户证明文件,该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同时,还需提供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五)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与原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且未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若账户封存超过六个月且未与新的雇主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则有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累积余额。为此,需提交离职证明文件的正本或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的正本。
对于那些与原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的员工,并且需要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他们必须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剩余资金转移到由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的个人账户中,并完成住房公积金转移的相关手续。
对于失去工作能力且与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需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员工失去劳动能力的正式文件副本。
缴存人及其伴侣若在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况下,将无法进行提取或转账操作。然而,若主要贷款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超过贷款的月还款金额,并且共同借款人满足销户提取的条件,则该共同借款人可以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六)出境定居
存储余额的提取需等待账户封存满六个月之后,此时方可提交申请。需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注销证明正本,或出境登记卡正本。
缴存人及其配偶若在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尚有未结清的部分,则不得进行提取操作。如果主贷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超过其贷款的月还款金额,并且共同借款人满足销户提取的相关条件,那么该共同借款人便可以申请办理出境定居的销户提取业务。
(七)租房
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所提供,针对职工及其配偶的无房产证明文件,其有效期限为三个月。
2.结婚证明原件。
3.承诺书(本人现场按范本填写)。
多子女家庭须提交:子女间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明或法院的判决书等。
职工需持续全额缴纳住房公积金达三个月;同时,本人及其配偶在贵阳贵安地区没有自购的住宅,并且正在租赁房屋,只要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便可以申请办理。
单身员工每年提取的金额不得超出14400元,而已婚员工家庭提取的金额则不能超过20160元,对于拥有多个子女的家庭,每年提取的金额上限为25920元。
多子女家庭系指那些抚养两个或更多孩子,并且其中至少有一个孩子尚未成年(即未达到十八岁)的家庭。若家庭中存在离异的情况,则需根据抚养权归属来确定子女的总数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数量。
(八)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
贵阳市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结算单,由国土资源部门签发,其正本。
2.《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原件。
请注意,必须在支付款项后的18个月之内完成手续,具体时间以《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上的记载为准。
(2)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自建住房申请者需提供:由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正式文件副本,以及能够反映房屋总价款的建造合同的正本。
翻建自住房者需提供:由县级以上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以及原《不动产权证书》的正本;同时,还需出示能够反映翻建工程总价款的合同正本。
进行自住住房大修时,需提交以下文件:《不动产权证书》的正式副本、《施工合同》的正式副本,以及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评定的C级或D级标准的鉴定报告,此外,还需提供省房资中心指派人员现场勘查后的相关意见。
建造、翻建或进行大修个人住房者,须在获得相关批准手续后,于18个月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
(十)贵阳贵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需提供该住宅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签署的改造项目(费用分摊)协议,还有个人实际支付的建设费用的合法收据。
对于缴纳省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家庭成员本人及其配偶,若他们所拥有的自有住宅已被纳入贵阳贵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库,那么他们可以提取本人的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专用于老旧小区的改造工程。
维修范围包括:首先,对住宅的公共区域进行修缮;其次,对共用的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最后,实施电梯的安装工程。
提取条件包括:首先,职工家庭需已支付建设分摊费用;其次,若职工家庭拥有多套自住住房且涉及多个老旧小区改造,或同一小区内涉及多项住房消费行为,则职工家庭仅能针对其中一个小区的一项住房消费行为提出提取申请;最后,职工家庭在省房资中心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即便已申请,贷款也已全部还清。
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申请者,需在缴纳个人分摊的建设费用之后,在接下来的18个月时间里,集中完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在此过程中,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出该住宅个人实际直接投入的资金数额。
本须知依照《贵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编制,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房资中心将依照国家相关部门及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对相关规定进行适时修订,并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官方网站上公布政策信息。如遇与原有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将以本规定为准,具体解释权归省房资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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