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保障农房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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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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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保障农房的质量安全,这是提升群众居住品质的基础。日前,省住建厅等 5 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既有农村房屋的安全管理以及新建农村房屋的建设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农村自建房如果用作经营,就必须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025年完成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既有农房方面,《意见》针对安全隐患的排查作出了细化要求,针对安全隐患的整治作出了细化要求,针对改扩建管理也作出了细化要求。
其中,隐患排查重点针对预制板结构的农村房屋。在此基础上,业主可通过自行解危获得奖补。“权益保全”可先行拆除。旧村老宅可进行文创改造。农村危房可进行改造。旧村可进行整治。房屋可进行拆迁安置。洪涝和地质灾害工程可进行治理。可进行避险搬迁等。通过这些方式,分类系统地推动农房安全隐患的有效整治。根据《意见》要求,2025 年要完成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任务以及一般安全隐患房屋的整治。
同时,鼓励根据不同的地方情况开展已经存在的农房抗震加固工作,开展适老化改造工作,开展宜居化改造工作,开展民宿化改造工作,开展宜居示范房建设工作等,以此引领并提升农房的建设品质。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了以下两点:其一,农村自建房若用作经营,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之前,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其二,农村住宅用于公共服务、人员密集活动、经营以及农房改扩建加层等活动时,应当依法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并且要根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进行设计和施工,只有这样才可以投入使用。农村房屋装饰装修不得违法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不定期更新完善
农房建筑立面图集
在新建农房的安全管理方面,《意见》对规划选址作出了规定,对设计施工管理作出了规定,对落实监管责任作出了规定。
各地依据《意见》,需加快对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事情的轻重缓急来明确宅基地分配的先后顺序。需加大对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力度,以及建新拆旧的协调力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构建“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以此来保障村民合理的住房需求。
指导乡镇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包括乡村建设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方面。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要落实批前审查的机制,进行现场检查,并且将竣工验收与监督机制相结合。这样能够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各类涉及宅基地使用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提出要提升农房建设品质,需不定期对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房建筑立面图集进行更新完善,也要对户型多样的通用图集进行更新完善。并且要引导村民开展农房建筑立面设计,同时把管控要求当作乡村规划许可的附件,实施批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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