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无法继承全部房产?民法典规定这几种情况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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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独生子女无法继承房产?
独生子女难道还不能全部继承父母的遗产吗?答案是不一定!
以下几种就属于独生子女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形。
如果父母过世时未留遗嘱,并且子女已经结婚,那么依据我国民法典第 1062 条和 1063 条的规定,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所以,父母过世时若未留遗嘱,且子女已结婚,那么他(她)所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倘若他们感情不合而离婚,另一方在离婚时会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形下,独生子女不一定能继承所有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财产,这些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且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的财产或者受赠的财产,不过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种情形:若独生子女的母亲先于姥姥姥爷去世,那么这名独生子女或许无法继承父母的所有遗产。
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若独生子女的父亲比爷爷奶奶先去世,或者母亲比姥姥姥爷先去世,那么,爷爷奶奶能够继承父亲的份额,姥姥姥爷可以继承母亲的份额。
在公证实务当中,“白发人送黑发人”这种情况会不时出现。有时候是因为老人年纪较大,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无法办理放弃继承公证,进而使得公证手续无法继续进行;有时候则是舅舅、姨、叔叔或者姑姑出面进行阻拦,不让姥姥姥爷、爷爷奶奶来办理放弃继承的手续。实际上,像这样的纠纷是可以通过提前订立遗嘱的方式来避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开始继承,而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那么就由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本编所称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也包含非婚生子女,还包含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的兄弟姐妹包含以下几种情况:有同父母的兄弟姐妹;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有养兄弟姐妹;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父母生前留有遗嘱,将自身财产留给继承人之外的人。例如:李四是独生子,其父亲早早离世,母亲历经艰辛将他养大成人。然而,李四因与母亲关系不和睦而长期不回家,对母亲漠不关心。之后母亲去世,李四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员发现,李四的母亲办理过一份公证遗嘱。这份遗嘱把她自己名下的财产留给了外甥女,而这个外甥女是李四的表妹。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在李四不在家的这些年里,一直都是外甥女在跑前跑后地照顾她。
这份遗嘱是遗赠。它通过遗嘱这种方式,在遗嘱人去世后,把自己的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者单位。遗赠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李四表妹需要被提醒,依据民法典第 1124 条规定,受遗赠人得在知晓受遗赠后 60 日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若到期未作表示,就会被视为放弃接受遗赠。一般来讲,60 日是从立遗嘱人去世那一刻开始计算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之后,若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那么就应当在对遗产进行处理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做出放弃继承的表明;倘若没有做出这样的表明,就会被视作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需在知晓受遗赠之后的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明;倘若到了规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表示,那就被视作放弃受遗赠。
独生子女的父母离婚后又再婚,这是第四种情形。对于这种情形,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这意味着,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母或者继父是有继承权的。
夫妻生前存在负债。依据民法典第 1161 条的规定,继承人会以其所得的遗产实际价值作为限度,去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时,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以此实际价值为限进行清偿。若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话,则不在此限。
继承人若放弃继承,那么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可以不承担清偿责任。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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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从父母或其他亲属那里获取房产,主要存在三种形式。其一为继承,其二为赠与,其三为购买。这三种形式各不相同,所缴纳的税也不一样。我们具体来看一下,哪种形式最为划算呢?
03
个人住房权属转移事项涉税处理
一、夫妻婚内更名
二、离婚财产分割
来源包括北京公证、税漫、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以及财务经理人等。
编 辑: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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