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2025年最新解读与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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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长春明确!不给职工缴存公积金,罚款!
日前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规定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
长住金管规字〔2025〕4号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称《条例》),需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公平公正执法,避免行政处罚随意性,防止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行为发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自由裁量需以事实作为依据,要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还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同种情况应予以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则需区别对待,需保持自由裁量标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
第三条 自由裁量遵循下列标准:
单位若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那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责令其限期办理。如果逾期仍不办理,就会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未为职工设立账户的人数如果不足 50 人,或者单位设立的时间在 2 年以下,那么就会被处以 1 万元至 2 万元的罚款。
单位未为职工设立账户的人数在 50 人(含 50 人)到 100 人之间的,或者单位设立的时间处于 2 年以上 5 年以下的,要处以 2 万元至 3 万元的罚款。

单位未为职工设立账户的人数达到 100 人或者超过 100 人,或者单位设立的时间已经超过 5 年,那么就要处 3 万元至 5 万元的罚款。
单位存在阻挠、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责令其改正。如果单位拒不改正,就会被予以通报批评,并且可能会被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位阻挠监督检查的,处2千至5千元罚款;

(二)单位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处5千至1万元罚款;
(三)单位拒绝接受检查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若当事人进行申辩,不得因此加重对单位的处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不得因此加重对单位的处罚;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不得因此加重对单位的处罚;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因此加重对单位的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31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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