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租客称租住房是自己花640万买的,咋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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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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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十年前租房的人,居然理直气壮宣称所租房子是自己花六百四十万买下的,你听闻过这样的事吗?更让人惊异的是,此人拿不出任何一份购房合同,也没有任何付款凭证作证明,然而却胆敢在法庭之上公然进行虚假陈述,甚至还去威胁法庭上的法官,声称“假使叫我搬离出去,那么我就让自己住到你们法院那里去!”这可不是电视剧里虚构编造的情节,而是实实在在在上海黄浦区普育西路发生的一场真实存在的纠纷,是一场因为同事之间存在所谓“抹不开情面”这种状况从而引发的时长达到十年之久的房产争夺之战。
这种仅靠口头达成的约定,于人性面前常常脆弱得不堪一击。上海有位施女士,出于同事之间的情谊,把自己名下处于空置状态的房屋,以低价租给了当时68岁且居无定所的男同事魏某居住,双方由于情面的缘故,仅仅做了口头方面的约定,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租金的支付完全依靠魏某自身的自觉,有时候是现金按月支付,有时候是两三个月进行一次结算,甚至连一张收据都未曾留下,这样一种完全依赖信任所形成的交易方式,为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埋下了极大的隐患,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若是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那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使用书面形式,没办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这种情况下的,被视作不定期租赁 ,这所代表的意思是,法律并非不承认口头合同具备的效力,然而一旦出现争议的状况,进行举证就会极其困难艰巨有如此程度 ,是。
对事实租赁关系的认定,并非全然凭借一纸合同。在此案里,虽不存在书面协议,然而法院经审理判定双方构成了事实租赁关系。关键证据链涵盖:施女士是房屋合法登记的所有权人,她把房屋交付给魏某使用,魏某在最初两年确实有支付租金的行为,尽管是现金支付,并且魏某本人也承认在该房屋内居住了十几年。这些事实足以在法律层面确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在法庭之上时,魏某宣称那房屋是他花费640万元购得的,然而呢,他却根本没办法去提供购房合同,也提供不了付款凭证,就连产权变更登记之类的任何有效的证据都拿不出来,所以呀,他的那些谎言自然就不攻自破了。
施女士胜诉于2015年经一审法院判决,要求魏某搬离同时支付拖欠租金,“老赖”魏某花样百出地采用拖延战术,严重消耗当事人时间与精力,判决后魏某立即上诉,2016年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施女士申请强制执行,魏某却以“案子还在申诉”作借口,千方百计阻碍执行,他既承认租住事实,又以无书面协议为由否认租赁关系,妄图推翻既定事实。年近八旬的他,更是呈现出一副“倚老卖老”的态势了,朝着法官哭诉自身所处的困境,试图去博取同情,并且居然还放出那样的狠话:要是法院强制让他搬家,那他就要搬到法院去住。而这般利用年龄以及撒泼手段来对抗司法权威的行为,是众多执行案件所面临的典型难题。
强制性执行的现场常常满是戏剧性,并且是最能够展现司法权威的。在2019年4月11日,法院作出了对魏某一家实施强制搬离的决定。当执行队伍到达之时,房屋的大门是紧紧关闭着的。门锁出现了锈蚀的情况,开锁遭遇了阻碍,于是一名执行人员只好从门上的透气窗爬进去开门。门刚一被打开,魏某52岁的妻子茅某就应声倒在了地上,声称自己突发疾病需要送去医院。执行法官示意拨打120,可是一听到要叫救护车,茅某瞬间就“痊愈”了,腿不疼了腰也变得利索了,自己很麻利地就爬了起来。当时,法官立刻神情严肃地说道,“既然你的身体状况良好,那么就请你离开!”茅某瞬间一下子说不出话来,只能在工作人员的监督之下收拾物品,很不情愿地搬离。在经过了长达数小时的清点封存之后,房屋钥匙最终经由工作人员交到了施女士那边。

这般如同“借房不还”情况的纠葛并非是个别事例,它体现出人情社会里广泛存在的法律方面的风险,除了上海的这起案子,还有那种姐姐把弟弟房屋产权“借走”,目的是给女儿办理户口,五年之后却拒绝归还,最终依靠笔迹鉴定以及证人证言才赢回这场官司的事例,甚至还有人以“借房”作为名义,骗取房主配合去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用来进行抵押贷款,致使房主的房产面临被银行拍卖的风险。这些案例存在着共同点,当事人常常会因为亲戚,或者朋友,又或者同事等亲密关系,从而忽视了最为基本的法律手续,还忽略了证据留存,最终陷入到漫长且痛苦的维权泥潭之中。
法律针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保护存有明确规定,长期占有绝对不等同于取得产权,我国施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来确定,不管魏某一家在房屋里居住了十年还是更为长久的时间,不管他们有无进行装修或者缴纳水电物业费,只要没办理合法的产权过户手续,没有真实的交易证据存在,那他们就始终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所谓“住久了就是我的”这种想法,在法律层面毫无依据可言。清晰表明的是法院的判决,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产权,并非非法占有的事实,而非其他情况,是这样的。
这种案件里,人情跟法律的冲突,那可是体现得相当充分了。施女士的出发点是善意的,她瞧见老同事日子过得艰难,就伸出援助之手,给予低价的居住便利,甚至还带有帮扶的性质。可是呢,她这份善意,却没有换来对应的感恩跟诚信。魏某度过刚开始的不稳定阶段后,不但停止付租金,反倒妄图把这份善意据为己有。这个案子让施女士耗费了整整五年时间,她跑遍法院各个窗口,一次次去提交材料,还参与庭审,搞得身心疲惫不堪。这场纠纷,致使她损失了租金,还消耗了巨大的精神成本,以及安宁的生活。它残酷地揭示了一个现实,那就是在涉及重大财产利益之时,纯粹依赖人情,以及道德自律是远远不够的。
当善意去帮助其他人,却遭遇对方因“升米恩,斗米仇”的那种贪婪而产生的反噬时,我们是不是应该为了避开风险而将善意收起来?又或者说,真正的那种智慧是在于让善意披上法律的“铠甲”,既能温暖别人,又能守护自身?要是每一次善举都得事先准备好有着“防人之心”的合同,这属于社会的进步,还是人际信任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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