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南区荣和天筑小区房子未入住排污管道反水,屋内惨被粪水浸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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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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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陈女士近日遭遇了一件让她痛心疾首的事情,她所购的柳南区河西路荣和天筑小区房产,在即将搬入之际,不幸遭遇了排污管道倒灌,新房内充斥着大量污水!得知此事后,“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zwbwq)迅速展开调查,对事件进行了实地探访。
屋内被粪水浸泡
家在13楼,还挨污水泡
陈女士透露,她购置的住宅坐落在此小区二号楼二单元的第十三层。在去年十一月份完成装修工程后,她计划待甲醛充分散去后再搬入新居。期间,她时常前往新房进行观察,并未发现任何异常情况。
屋内被粪水浸泡

今年4月29日,小区物业人员通过微信通知陈女士,家中出现了严重的积水现象。陈女士和家人急忙赶往新房查看,发现情况十分糟糕——多个房间内充斥着污水,污水中混杂了大量人体排泄物,部分家电、衣柜、桌椅等家具已被浸泡在水中!
物业在陈女士家门口摆放沙袋
4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记者抵达陈女士住所进行实地考察,发现门口及走廊通往电梯间的通道被沙袋巧妙地分隔开来,构成了一个有效的阻隔。然而,屋内积水尚未得到处理,水位已升至成年人脚踝处,空气中弥漫着令人作呕的恶臭。

物业在陈女士家门口摆放沙袋
记者经过调查得知,该建筑共有33层楼,而与陈女士所住户型相同的住户,在其之上共有20户。
陈女士提到,在整个装修过程中,她与装修工人未曾有过任何争执,而且物业在去年11月对房屋装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后,已经退还了装修租金,因此她认为这次积水问题并非由自家的装修工程引起。
房主不认可物业的处理方案
在采访进行时,小区物业的安保人员亦抵达了现场。他透露,沙袋的摆放是他指派工作人员完成的,其用意在于阻止积水扩散到电梯区域,从而避免电梯遭受损害。
陈女士表示,事故发生后,她立即与物业管理公司取得联系寻求解决,楼栋管理员告知她,清洁人员将在当天晚上7点左右抵达现场进行处理。然而,到了4月30日记者采访时,疏通工作仍未启动。鉴于新房被污水浸泡的责任归属尚不明确,她决定拒绝进行疏通。

陈女士请求物业提供了一份《污水反冒浸泡处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中明确指出物业需调度疏通车进行管道疏通,并对堵塞物进行收集保存,此外还需指派清洁人员对受影响的房间进行消毒杀菌,疏通作业结束后还需进行通球测试以检验疏通效果。此外,楼栋管家还将协助陈女士向相关业主就户型装修及入住事宜提出索赔要求。
陈女士不满此份《方案》
陈女士在向其他有过类似经历的业主咨询后了解到,她家的情况并非小区独有。半年前,同一户型的业主家中也曾出现过类似反水现象。她认为,这应归咎于管道本身的质量问题,以及物业在疏通管道时存在疏忽;此外,物业也未对业主进行充分的安全提示,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于此,陈女士对物业的处理方案表示不认同。
物业检测出堵塞物为一卷纸
4月30日,上午11点刚过,记者与陈女士一同抵达了小区的物业管理处,那里的负责人陈先生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说明。

陈先生透露,保洁人员是在发现陈女士家的房门紧闭,且积水已越过门槛之后,才意识到了这一情况。
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来看,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从一楼至化粪池的排污管道的疏通工作,但楼栋内部的管道则不在其职责之内。过去,物业负责的区域并未发生过堵塞现象,所以不能据此断定陈女士家出现反水问题是由于物业管理不善。陈先生表示,若届时我们未依照《方案》协助陈女士,她完全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陈先生进一步指出,责任归属的确定应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之后进行,至于这一点,双方并未能形成共识。
陈先生推测,该堵塞物位于12楼至13楼之间的排污管道内,可能涉及的生活和建筑废弃物等。鉴于此,经过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进行管道疏通。
5月6日,记者从陈女士处获悉,疏通后,堵塞物被证实是一卷废纸。目前,陈女士已经咨询了律师,并计划接下来通过法律手段来处理此事。
律师:要从不同角度分析被诉对象

如果没法判断那一卷纸为何人所弃,陈女士该如何进行维权?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歆指出,在判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楼上住户是否需要承担陈女士的损失时,需考虑两点:一是过错行为的存否,二是该过错行为与管道堵塞引发的污水倒灌现象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若房屋的管道设计存在明显问题,例如管径过窄或转弯过多,且在发生相关事件时房屋仍在质保期内,那么在管道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且无法证实是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如未在楼栋公共管道堵塞时及时处理,发现积水后未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亦未在第一时间告知14楼至33楼的居民暂停使用相关管道,且未履行告知责任,这导致了陈女士经济损失的增加。同时,该管道为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有日常维护的责任。因此,物业公司违反了合同,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相关条款,若存在不易溶解物的情况系由楼上住户错误使用排污管道所致,并且无法明确找出具体责任人,那么可以推断出12楼至13楼之间的公共管道使用者,即位于陈女士家上方的20户居民,他们可能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因此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对陈女士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若楼上的居民声称自己并无过失,例如未曾入住、能够证明在装修过程中并未利用该管道、或者入住后一直按照规范操作,那么他们必须自行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并无责任,从而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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