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悦湖小区业主私改阁楼引纠纷,法院判决阁楼归属权争议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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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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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自己房子的屋顶上出现了一个“阁楼”,之后将其装修好准备自己使用。邻居得知后也开辟出一条能通往阁楼内部的通道,双方因此闹到了法院。结果法院表明:这个“阁楼”不属于任何一位业主。
小浦家住在无锡悦湖小区(化名)的 1 栋 601 室。他家房子的屋顶有一个阁楼。从室内的楼梯一级一级往上走,就可以轻松踏入这个小天地。小浦心里在想,这阁楼与自家紧密相连,不就是自家房屋独有的“秘密基地”吗?小浦头脑一热,没和其他业主商量,也没进行报备,就开始对阁楼实施“改造计划”。他铺设地砖,打造壁柜,增设窗户,粉刷墙体……阁楼逐渐呈现出“私人领地”的模样。
隔壁 602 室的小吴发现了小浦的这番操作。他认为自己作为小浦的邻居,对这阁楼理应拥有同等的使用权。于是,小吴二话不说,在自家楼顶处开挖了一个洞口,开辟出一条通往阁楼内部的通道。这样一来二去,矛盾就产生了。小吴因为气不过小浦擅自占用公共设施,就一纸诉状将小浦告到了无锡市惠山法院,主张对阁楼这部分面积行使一半的使用权。
无锡市惠山法院进行调查后得知,案涉阁楼在小浦和小吴各自的不动产权证里均未被登记。原来,该阁楼并非一个独立存在的空间,它不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而是属于房屋的闷顶层。
房屋闷顶层有防热、防雨以及检修小区楼内管道的主要功能。此前,无锡市惠山区住建局察觉到了小浦和小吴的违规行为,并且分别向他们下发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二人即刻进行整改。然而,小浦和小吴都对整改要求毫不理会,一直没有履行整改的义务。
《责令整改通知书》表明,小浦的行为有诸多违规情况。其一,他擅自把闷顶层检修口的尺寸加大;其二,他对闷顶层进行违规装修,随意侵占公共空间,这对公共部位和设施带来了损害。相关单位已清楚地限定小浦要停止这种侵占行为,并且要求他让闷顶层恢复到原来的样子。同时,小吴也有自行扩大闷顶层检修口的违规行为,相关单位也责令小吴让闷顶层恢复原状。从这可以看出,在那个案件里,小浦一方存在违法行为,小吴一方也存在违法行为。他们对于涉案的闷顶层都不拥有相应的产权。
相关法律规定表明,闷顶层属于房屋公共空间的一部分,全体业主对其共同拥有。无论是小浦,还是小吴,亦或是其他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进行占用、装修或扩建。小吴在诉讼中提出让小浦让其行使闷顶层一半的使用权,此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已经对此事先行进行了认定并作出处理,明确要求双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让闷顶层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因为这些情况,小吴的起诉不在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之内。所以,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小吴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该案涉及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争议。其关键在于明确闷顶层的法律属性,还要明确对双方当事人针对闷顶层加装行为的性质进行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并且包含因共有关系而衍生出的管理权。闷顶层在建筑设计里,主要起到保温、隔热的作用,还能为防渗漏等公共设施提供检修维护的空间。它不属于某个业主的专有部分,而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并且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因此,只要涉及对闷顶层的使用与改造,就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征得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
在本案里,小浦没获取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就擅自对闷顶层的使用功能进行了改变。这种行为毫无疑问侵害了其他业主对闷顶层所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吴作为与该闷顶层有厉害关系的业主,依据法律有权要求小浦把涉案闷顶层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然而,小吴提出了在小浦改装后的闷顶层基础上行使使用权的要求,这一要求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是无法找到任何依据的。
本案中,小浦和小吴都有对闷顶层进行违规改装的违法行为,并且已经得到了违法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小吴主张行使经改装后的闷顶层使用权,这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行政法规,不应该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基于这些缘由,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小吴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郑重提醒业主,个人不能擅自对建筑物公共部分区域进行占用、装修或扩建。对于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改造行为,一方面要获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每位业主都应始终将尊重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放在心上,绝不能因个人利益而伤害公共利益。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朱鲸润 通讯员 张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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