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房屋出租人必读:如何配合公安机关提升出租房屋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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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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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广大房屋出租人:
感谢您一直以来为海沧区社会治安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的贡献。您热情好客,并且遵纪守法,这些都为海沧区的繁荣发展增添了光彩。
为营造更安全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我区出租房屋与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房屋出租人需配合公安机关把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同时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的申报工作。
落实出租房屋治安责任,并且主动申报租住人信息,这样做有助于流动人口能够及时享受到均等化、便利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同时,这也有利于帮助您及时预防潜在的风险,从而让您可以安心地进行出租。
房屋若符合出租条件且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您需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报备房屋出租事宜,并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承诺书》。租住人入住后的七日内,应采集其信息;租住人离开后的七日内,应注销其信息,且要确保租住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您既可以通过“厦门百姓”APP 或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申报流动人口信息,也可以前往辖区派出所综合服务窗口进行线下申报。
您应开展出租房屋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做到常态化。要自主排查并整改安全隐患。需及时发现风险隐患、矛盾纠纷等线索,以保障租住人居住安全。可以通过宣传推广社区民警“一警一码”,对租住人进行安全防范提醒和宣传,防止发生被盗、被骗、火灾等案事件。应告知租住人,不可利用出租房屋来实施卖淫活动,不可利用出租房屋来实施嫖娼活动,不可利用出租房屋来实施赌博活动,不可利用出租房屋来实施吸毒活动,不可利用出租房屋来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可利用出租房屋用于非法生产危险物品,不可利用出租房屋用于非法储存危险物品,不可利用出租房屋用于非法经营易燃物品,不可利用出租房屋用于非法经营易爆物品,不可利用出租房屋用于非法经营有毒物品。若发现租住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为可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能知情不报,不能隐瞒包庇。
您有责任且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流动人口信息申报工作。若房屋出租人不按规定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和流动人口信息申报责任,公安机关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若涉嫌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感谢您理解和支持公安机关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这些意见很宝贵。
房屋出租人管理责任:
(一)签订承诺书。《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若符合房屋出租条件,需主动向辖区派出所报备房屋出租事宜,并且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承诺书》。同时,要通过“厦门百姓”APP 或小程序申请出租房屋自主申报管理权限,如实填写“是否出租”“房屋用途”“房屋性质”“房屋类别”等信息。若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在 7 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布建安防设施。首先设置防盗门窗等必要的物防设施,同时设置门禁管理等技防设施。对于有条件的出租房屋,要在主出入口安装人脸门禁以及人脸摄像机,并且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
自主申报信息。需严格履行信息采集责任人的自主申报义务。依托“厦门百姓”APP 或小程序,在租住人入住时以及离开后的 7 日内,分别进行租住人信息的采集和注销操作。要确保租住人信息真实、准确且完整。不得有意报送虚假的租住人信息,也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租住人。对于身份不明的租住人,要及时报告给属地派出所。提醒租住人需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若共同居住人后到达,需在其到达后的 24 小时内把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若承租房屋后又进行转租,转租人应在 7 日内将转租对象的信息报送房屋出租人。同时告知租住人可通过“厦门百姓”APP 或小程序的居住申报、就业申报模块,自主申报居住和从业信息。
此外,能够扫描社区民警的“一警一码”,接着点击“自主申报”版块来进行居住、从业信息的自主申报,并且通过“房屋出租人应知应会测试”,以此掌握丰富的房屋租赁知识。
组建租住人微信群,以“室牌+姓名”的方式为租住人备注昵称,对群成员进行动态管理,并且及时转发房东群或者其他官方渠道所发布的安全防范宣传内容。租住人入住前,需用好厦门公安“一警一码”。要对租住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也要进行安全防范宣传。这样能预防发生被盗、被骗、火灾等案事件。同时要告知租住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实施诈骗、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用于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租住人属于流动人口的话,就要依据《流动人口宣传内容》把安全宣防教育工作落实好。
开展出租房屋日常安全巡查并使其常态化,自主排查并整改安全隐患,以保障租住人居住安全。对于水、电、煤气等用量骤降或超过 7 日门禁、视频监控无进出记录的租住人,要主动关心并询问。若发现异常,需及时报告属地派出所。接到租住人求助时,应积极予以协助。
报告隐患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要及时发现并上报风险隐患、矛盾纠纷等相关线索。若发现租住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发现犯罪嫌疑人,就应当立刻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能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对于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行为,要给予积极的协助和配合。
敲重点!!!
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下列流动人口的信息需要进行采集,并且信息采集以及报送工作是由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来负责的。
(一)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
(二)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
因此,房东个人需要履行管理责任。同时,公司宿舍管理员也承担着管理责任,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同样承担着管理责任。如果宿管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信息,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如果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信息,也将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
案例一
3 月 3 日,新阳派出所的民警在工作期间察觉到辖区内某公司宿舍的宿管韩某某未依照规定登记承租人的信息。随后,新阳派出所的民警依据法律规定,对韩某某作出了罚款 200 元的处罚。
房屋出租人若发现租住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若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为可疑人员、犯罪嫌疑人,也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案例二
2 月 21 日,新阳派出所的民警在某出租房内查获了违法人员。经过一番工作后查明,这所房屋的出租人邱某某明明知道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在进行违法活动,却没有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目前,新阳派出所已经依法对邱某某立案侦查,并且采取了强制措施。
警方提示
房屋出租人需主动去做一件事,那就是与属地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承诺书》。同时,要依法承担起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并且要按照规定去登记承租人员的信息。还要定期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出租房内有违法犯罪线索,就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绝对不可以瞒报或者包庇。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公安机关将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来实施处罚。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在 2020 年 5 月 28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
业主若要将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之外,还必须经过有厉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 2005 年 8 月 28 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之后,在 2012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并对该法进行了修正。
房屋出租人若将房屋出租给没有身份证件的人居住,那么会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若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也会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若知晓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却不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这种情况下,会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倘若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将会被处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还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是在 2015 年 12 月 27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旅馆以及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通过主管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来如实登记旅客的信息。
互联网住宿经营者以及服务提供者需要向公安机关进行房源信息的登记。这些房源信息包含住宿房屋的基本情况,还有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信息以及通信方式。
房屋出租人需如实进行租赁房屋的流动人口身份信息以及通信方式的登记。并且,要在房屋出租后的七日内,把登记信息报送至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于 2012 年 6 月 30 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予以通过。
第七十六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会给予警告,并且可以同时处以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登记事项发生了变更,然而却没有按照规定去办理变更事宜;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旅馆若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那么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旅馆如果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就给予警告;倘若情节严重,就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五、《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若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就应当带领其前往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同时办理暂住证。
对承租人的各项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备案,这些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同时要向公安派出所进行备案。
发现承租人存在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也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经常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以便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并将其排除,从而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若委托代理人来管理出租房屋,那么该代理人必须依照相关规定行事,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需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之内前往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时,需要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把承租的房屋转借他人的话,也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安全使用出租房屋。若发现承租房屋存在不安全隐患,就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让其予以消除。
承租的房屋不可以用来生产危险物品,比如易燃、易爆、有毒等;承租的房屋也不可以用来储存危险物品,比如易燃、易爆、有毒等;承租的房屋更不可以用来经营危险物品,比如易燃、易爆、有毒等。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会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来进行处罚。
出租人未办理向公安机关的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承诺书而出租房屋的,要被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且没收非法所得。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把房屋出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时,会被处以警告,并且要缴纳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出租人若不履行治安责任,当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虽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却不加以制止和报告,又或者发生了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时,就会被责令停止出租,并且还可能被处以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进行转租或者转借他人时,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那么就会被处以警告,同时没收非法所得。
承租人若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生产、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那么将会被没收物品,并且会被处以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予以通过。
第八条需要采集下列流动人口的信息,并且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由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来负责。
(一)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
(二)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
流动人口在进行信息采集的时候,需要提供完整的信息。
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单位或个人,不能有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对于身份不明确的流动人口,应当立刻报告公安派出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个人,需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的七日内进行信息采集并报送至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并且要在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的七日内,把离开信息报送至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他们不能把房屋出租给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如果他们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在从事犯罪活动,就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时,应当配合房屋出租人。要如实提供本人以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如果共同居住人后到达,就应当在其到达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把该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当承租房屋后又进行转租时,转租人应当在七日内,把转租对象的信息报送至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并且要依法报送这些流动人口信息。
第二十六条规定,若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或者居住登记申报过程中,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那么公安机关将会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且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规定,若出现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即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那么公安机关会责令其改正,并且会按照虚假报送的人数,以每人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规定,若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那么公安机关会责令其改正。如果拒不改正,就会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规定,若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话,公安机关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倘若拒不改正,就会被处二百元罚款。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是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 139 号;这是关于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该规定由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其令号为 139 号。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的;
(二)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三)经鉴定为不得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属违章建筑未经依法处理的;
行政机关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以保证房屋的安全。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
出租人若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就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若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那么公安机关会予以警告,同时还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倘若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却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也会予以警告,并且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房屋租赁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妨碍其执行公务,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就由公安机关依照该法进行处罚;倘若构成犯罪,就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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