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住建局发文催缴物业费,行政权力过度介入民事纠纷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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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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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过度介入民事纠纷,是一种职能错位
九派新闻报道,近期有网民在论坛上发帖称,某县住建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向工作单位发布文件,指示各单位敦促未交物业费的人员尽快完成缴费。当媒体以业主身份与住建局取得联系时,工作人员透露,该工作已被暂停并搁置,并且住建局已向相关单位进行了电话通知。
↑截自九派新闻视频。

报道中展示的红色文件函件里,县住建局向“县直各单位”发出通知,指出“贵单位存在未缴纳物业费的人员”,要求“贵单位应督促相关人员及时缴纳物业费”,同时附上了未缴费用的人员名单。县住建局此举催缴物业费的行政举措,令公众感到震惊。
县住建局作为主管部门,不具备直接催收物业费用的权限。物业费用的拖欠,其性质上属于民事争议范畴。若行政力量过度干预此类民事争议,则会导致职能上的不当越位。

物业管理提供各项服务,业主需为此支付费用。无论是依据民法典还是物业管理相关法规,都规定业主有缴纳物业费用的责任,同时物业管理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物业收费通常遵循费用与服务水平相匹配的原则。一旦业主觉得物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服务品质不达标,便可能有人拒绝支付物业费。
无论物业费用的争议起因是什么,住建部门凭借行政权力介入物业费用的拖欠催收,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并不合理。

处理物业管理费用争议,恰当的做法是物业服务公司应通过洽谈、斡旋、申诉、仲裁、司法诉讼等合法手段进行费用的追收。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的规定,若业主未按约定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方有权要求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若合理期限过后业主仍未支付,物业服务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在上述合法渠道里,投诉行为或许会牵涉到住建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房地产管理的行政部门,对本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这些部门能够构建沟通桥梁,指导业主正确面对缴费责任,同时还能直接介入处理相关投诉。

追缴物业欠费的责任主体,始终且仅限于物业服务企业。欠缴的物业费用构成债权,住建部门并无权力取代物业公司来执行这一债权。若“下场”协助催缴物业费,住建部门的行为便涉嫌越权干预。
行政部门必须将“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时刻谨记的警示,这是其行动的“紧箍咒”。在法治政府的框架内,权力运作是有边界的,不能无限制地行使。法律不仅明确了行政部门的职责,同时也明确了权力的范围。一旦权力越界,即踏入“禁区”,此类行为应被视为无效的行政举动。若文件发放随意,回收草率,将导致行政部门在处理事务时进退维谷。

需引起注意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布通知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此类情况并非首次出现。这反映出,某些地区的政府部门尚未深刻理解问题的核心所在。若不能从法治观念上约束权力,亦不能通过制度建设来遏制权力的滥用,那么就很难从根本上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不该发生的事已经发生,对此进行深入分析、严格追究责任是当务之急。那些违背法治精神的部门文件是如何通过法律合规性审查的?这些红头文件是由谁颁布、由谁签署的?这其中是否涉及利益输送的问题?是否有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公众的众多疑问,亟需通过权威的调查来得到解答。对于那些违反依法行政原则的行政行为,必须追究到具体部门,落实到个人,不能仅仅以简单的解释来草率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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