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6月8日起施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实施意见,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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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宝子们
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
将于6月8日起施行
什么是房票?
选择房票安置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起来看看吧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的实施意见
图源:昆明市人民政府
5月7日,昆明市政府办公厅对外公布了《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持有房票的消费者有权在全市统一的房源数据库内选购新建的住宅,各区域不得设立任何地域性的购买限制。房票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若在有效期内未进行使用,持票人可申请一次性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亦不超过六个月。
实施时间
新规自6月8日起施行。
实施范围

涵盖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安宁等区域,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等行政区域,滇中新区及所辖其他县区亦应参照此规定执行。
昆明房票房源信息公示
图源:昆明规划建设
选择房票安置的优惠政策
一、货币奖励方面
被征收者若选择使用房票进行安置,那么房票所标示的金额,不仅包括根据货币补偿政策计算出的被征收者应得的征拆补偿款额,以及根据相关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奖励补助款额,而且各地还需根据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对安置补偿的权益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额外奖励。
二、税收优惠方面

在房源库中选购商品房时,若被征收者或拆迁户(涵盖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以房票支付,成交金额中涉及房票结算的部分将不征收契税,而针对非房票结算的部分,则需缴纳契税。
三、金融支持方面
以房票购置房源库内新开发的住宅,若满足商品房贷款要求,持票者有权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若房票持有者是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者,并且符合提取和贷款的相关规定,他们有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业务,包括公积金贷款以及组合贷款等。
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使用房票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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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途径的广泛拓展,有序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房票制度,有效处理征拆后未安置遗留问题,确保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市政府已批准,并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原则
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安宁、高新、经开以及滇池度假区等区域,将推广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票制度。这些区域的相关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将作为执行主体,承担房票发放的职责,并负责具体实施房票制度的各项工作。滇中新区以及其他县区可以参照此模式进行操作。
实施原则方面,房屋征收补偿采用房票制度,强调自愿选择的重要性。对于尚未启动征地拆迁工作的项目,我们积极倡导采用房票进行补偿。而对于已启动征地拆迁的项目,需依据被征收者的意愿和具体情形,由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审核并批准,然后依照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二、房票安置

房票作为一种补偿方式,它基于征收方提供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政策。这种补偿权益在被征收人处被货币化处理,随后以房票的形式发放。房票实质上是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办公、车位等)时的结算凭证,可在房源库中兑换使用。房屋凭证的版式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监管,凭证上必须清晰标注持有人(包括被征收方及共同拥有者)的身份证件号码、房票的面额、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若被征收方选择以房票作为补偿方式,则该房票对应金额的部分将不再进行房屋产权的置换和安置。
房票的金额是对被征收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进行货币化处理后得出的总额。这包括了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金额,以及根据相关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所确定的奖励和补助金额,还有房票安置政策下的奖励金额。这些各项金额的详细信息都应当详细列在房票上。安置补偿的金额,系由各区(市)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根据货币补偿的相关政策进行计算的,涉及被征收人的征迁补偿款。涉及搬迁费用、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费用、特困家庭补助金以及按三个月标准计算的临时安置费用等,各区(市)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可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决定是否将其包含在房票金额中,或者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五)设立房票安置房源数据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承担起构建全市统一房源库的重任,并构建房源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公开房源库中新建商品房的相关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提出申请,选定具体房源以房票购房,并对新建商品房的价格、购房优惠、交付时间及标准等作出书面承诺。同时,在售楼处公开相关信息,以便房票持有者自主挑选。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将纳入商品房销售监管平台进行管理。若购房金额超过房票额度,超出部分将由购房者自行承担。
三、奖励和优惠政策
征收人若选择房票作为补偿方式,将根据征收区域的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在此前提下,可以在原有的安置补偿金额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这部分奖励金额将包含在房票总额中。具体的奖励比例或标准,将由各区政府或市政府、管委会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决定。
(七)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相关《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减征措施的规定》(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当纳税人选用房票在房源库中购置新建商品住宅时,对于交易价格中以房票支付的部分将不征收契税;而超过房票金额的部分,则需依法缴纳契税。
金融支持政策方面,若持房票在房源库中选购新建商品房,且满足商品房贷款条件,持票人有权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若房票持有人同时是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者,并且符合提取和贷款的相关要求,他们还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业务,包括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四、房票使用规则

房票的适用时限与区域。该房票的有效期为六个月,从发放之日起开始计算。若在有效期内未使用,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延长一次房票的使用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持有人有权在全市统一的房票安置房源库内选购新建商品住宅,各区域(市)政府及管委会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区域限制措施。
(十)实施实名制登记。购房券需进行实名登记,并且需将登记信息同步上传至全市购房券的发放、使用及结算系统。若购房券持有人不幸离世,其法定继承人可携带相关法律文件,向购房券发放机构申请进行实名登记的变更手续。因涉及诉讼、遗产继承等特殊情况,若房票使用期限延长,持有人有权提出续期申请。续期时长将依据持票人的具体状况,由房票发放机构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评估和研究,最终确定实施。房票不得作为抵押或质押物使用。对于房票的更名和登记备案变更,将不收取任何费用。
房票余额可用于兑换现金。当持有人用房票在房源库中选购新建商品房时,该房票可分批使用。若持有人在房票发放六个月后仍未购买新建商品房,则可申请将房票兑换成货币。在此过程中,兑换的货币金额需扣除相应的房票奖励。购房人持有房票购买新房后,若其已消费房票金额不足九成,在扣除未消费部分相应的奖励后,购房人可申请将剩余房票金额转换为货币;若已消费房票金额超过九成(包括九成),购房人则可申请将全部剩余房票金额转换为货币。对于申请房票余额兑换的购房人,除已发放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用外,不再对其他时段的过渡费用进行支付。房票持有者在兑换货币时,房票内所包含的安置补偿款相应部分将一并支付利息,该利息按照出票当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进行计算。
五、工作机制保障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管委会需设立房票资金专用账户,并将安置资金归入此账户进行封闭式管理。这些资金专门用于实施房票制度,严禁用于其他目的。同时,已核发的未结算房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专用账户内汇集的资金总额。
全市统一实施房票结算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起构建房票应用与管理服务平台的职责,并与房源信息平台实现信息的即时共享与互动。持有房票的个人可在房源库内选购新建商品住宅,达成交易并完成商品房的网上签约与备案手续后,负责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借助房票应用与管理服务平台提出资金结算的申请。依据“房票核发人”所赋予的授权,昆明市房票使用管理服务平台将自动制作并发放《房票结算拨付通知书》,该通知书随后会被共享并发送至房票结算银行。房票结算银行需依照《房票结算拨付通知书》的指示,及时完成款项的拨付工作。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晋宁区、安宁市人民政府以及高新区、经开区、滇池度假区管委会需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的相关政策,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对于任何弄虚作假行为,若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必须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在推行房票使用过程中,诚信为本,依法经营,一旦发现其有欺诈、提供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取消其参与房票安置房源入库的资格,并将相关记录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将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进行查处,同时,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将依法进行赔偿和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2025年6月8日起正式实施,其解释权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有。《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昆政办〔2022〕56号)将同时作废。若昆明市人民政府先前印发的相关政策与本文不一致,应以本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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