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托人起诉蓝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为何驳回全部诉请?
- 手机:
- 微信:
- QQ:
-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资讯通览
信息描述
王女士与蓝天公司曾经达成一项关于资产管理的服务协议,但随后蓝天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主动发出通知,宣布提前终止合同。王女士将此事提交至法院,诉求法院判决解除该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并要求蓝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3635.68元。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
解约提前,房屋委托人诉讼要求赔偿

王女士提出诉讼,指出她与蓝天公司在2019年9月签订了一份资产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规定蓝天公司需为王女士拥有的房产提供出租服务,服务时间从2019年9月起至2025年3月结束。然而,蓝天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王女士不得不提前终止协议,因此,蓝天公司应当支付相当于双倍月预期收益的违约赔偿金。2024年5月2日,蓝天公司向王女士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紧接着,在2024年5月4日,该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了扣除相应费用后的违约金,金额为10700.44元。然而,王女士对蓝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表示反对,因此将此事诉诸法院,她要求蓝天公司终止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并赔偿她23635.68元的损失。
蓝天公司未能在答辩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答辩状,面对法院通过公告进行的传唤,该公司以无合理理由拒绝出席法庭,法院据此依法进行了缺席审判。

法院审理后确认,2019年9月,双方就涉案房产达成了资产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规定,到2024年,每月预期收益为5908.92元;由于蓝天公司未履行合同条款,王女士已解除合同,该公司需支付相当于双倍当月预期收益的违约赔偿金,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2024年5月2日,蓝天公司向王女士发出了解约通知,明确指出将于次日即5月3日终止服务合同,并处理相关费用结算、收房等后续事务。面对这一通知,王女士立即回应,表示她不同意终止合同。
王女士在2024年5月4日收到了相应的结算款项。根据蓝天APP提供的结算账单,蓝天公司需要退还剩余的租金以及业主违约金共计11817.84元,在扣除业主退还的服务质量保证金等相关费用之后,最终的结算金额为10700.44元。

经过咨询,王女士提出,应将相关合同于2024年7月22日终止,并且从2024年7月27日起,涉案房屋已重新对外租赁。她进一步提出,损失的计算应包括2024年4月至5月期间的空置房屋损失,以及5月之后房屋的预期收益。
房屋委托人已获违约金,其他诉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审理后判定,该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为:王女士将所涉房屋全部交付给蓝天公司进行出租及管理,蓝天公司需根据实际的出租状况及租金收入向王女士支付资产收益。此类合同的履行性质属于持续性的,要求王女士持续提供涉案房屋,同时蓝天公司需持续提供相关服务。王女士坚持要求维持合同效力,然而蓝天公司却屡次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合同签订与执行理应基于双方的自愿,而持续履行合同与公平原则相悖。目前,双方已失去继续执行合同的共同基础。蓝天公司已于2024年5月2日向王女士发出通知,并于2024年5月4日在蓝天APP上生成了解除协议。此外,王女士也已收到了相应的结算款项。因此,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已于2024年5月4日正式终止。王女士提出解除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的请求已经不再具有合理性,因此法院对此决定不予采纳。

蓝天公司在合同文本中并未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即便蓝天公司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并未得到王女士的同意,也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其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力。在此情况下,蓝天公司若单方面向王女士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需对由此给王女士带来的损失负责。王女士提出,其遭受的损失包括空置期间的费用以及预期的利益损失两个方面。关于空置费用损失,资产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明确违约金条款。蓝天公司已退还相关费用并支付了违约金,王女士已收到这笔结算款项。这笔违约金实际上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所作的预先补偿。目前,王女士已通过违约金弥补了因蓝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因此,这部分损失法院不予认可。
王女士提出,在评估预期利益损失时,还需考虑蓝天公司于2024年5月3日通知王女士收房的情况。然而,王女士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收房,直至2024年7月才将相关房屋出租。因此,由于她未能及时收房而导致的损失增加部分,这部分损失理应由她个人负责承担。
最终,法院做出了判决,否决了王女士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宣判完毕后,王女士决定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法院维持了最初的一审判决。目前,这一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通讯员 高靖凯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二手彩钢网看到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