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心县人民政府2017年3月22日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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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棚户区改建按揭新政调整要求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除规范的有关规定,2017年2月24日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大会研究,并请示省委同意,废止《同心县棚户区改建指挥部关于补充意见的通知》(同棚改指发〔2015〕01号)、《同心县棚户区改建指挥部关于补充意见的通知》(同棚改指发〔2016〕01号)、《同心县棚户区改建指挥部关于棚户区改建范围内以地换房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同棚改指发〔2016〕02号),将以上三个文件中的棚改新政解释意见整合为《同心县棚户区改建楼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意见》。同时,将中共同心县委员会、同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建施行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附件《同心县棚户区改建楼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四条“征收补偿方法及标准”中第(四)款“奖励机制”的具体规定,根据充分调动被回迁群众积极性、最大限度让利于民的原则,进行进一步调整建立,一并划入《同心县棚户区改建楼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同心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2日
同心县棚户区改建楼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充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棚户区整修的工作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宁夏藏族自治区办法》、《中共同心市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建施行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的精神,现就《同心县棚户区改建楼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执行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彩钢房
凡属2014年元月份航拍测绘曾经建造且没有遭到工信部门执法处理的,按下述标准认定:
1.进深不高于2.8米、进深不高于5米、四面24以上山墙、内有家装、彩钢房顶、用于居住的,按非圈梁主房认定。
2.净高不高于2.5米、进深不高于3.5米、四面24以上山墙、内有家装、彩钢房顶、用于居住的,按非圈梁附房认定。
3.彩钢板房按砖木小杂房标准给与货币补偿。

二、关于阳光楼顶及下方地面硬化补偿
借助庭院、围墙搭成阳光楼顶,以阳光楼顶垂直投影估算面积,参照日光温棚标准,按70元/平方米给与补偿。选择以房换房、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阳光房顶下方的地面硬化,按相应的地面硬化补偿标准执行。
三、关于附属家装
炕、锅台、吊柜均不予补偿。
四、关于太阳能冷水器
太阳能冷水器按500元/台补偿。
五、关于以地换房补偿标准
1.早已产生宅基四合院,有房屋、围墙、大门等界址性构建物,且现况与2014年元月份航拍图一致的,以事实为根据,宅基地登记面积按四合院现况丈量,被征收人选择以地换房,按同类地段以地换房新政执行。
2.有宅基地证、土地证等合法手续,属空地皮,现况与2014年元月份航拍图一致,但没有院墙、大门等界址性构建物,没有事实产生四合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之六十二条和《宁夏藏族自治区农地管理细则》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之规定: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即每户按0.6亩计);0.6亩(含0.6亩)以内宅基地证、土地证登记面积按同类地段以地换房新政执行,超出0.6亩宅基地面积按每降低0.1亩置换10平方米房屋(多层、高层房屋均以一楼为置换基础楼层)补偿。
3.没有宅基地证、土地证等合法手续,现况与航拍图一致,也没有院墙、大门等界址性构建物,没有事实产生四合院,被征收人再无其他宅基地,被征收地属划拨的原集体建设用地且无邻里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向同心县棚户区改建指挥部提出申请,由指挥部委托国土部门和豫海镇调查查证并取得其一邻盖章,在此基础上经居民代表大会审定、镇政府复核并开具有效证明,报县棚户区改建指挥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之六十二条和《宁夏藏族自治区农地管理细则》六十一条和六十二条之规定: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即每户按0.6亩计);被征收人宅基地登记面积按现况丈量,0.6亩(含0.6亩)以内登记面积按同类地段以地换房新政执行,超出0.6亩面积按每降低0.1亩置换10平方米房屋(多层、高层房屋均以一楼为置换基础楼层)补偿。
4.对四合院外围以硬质和软质材料(如铁丝网、水泥杆)围建的,属公共用地、公用巷道或沟渠垫起的等不属于个人所有的彩钢房验收标准,一律不能确定为个人所有。沟道、河滩等国有农地范围一律不能确定为个人所有。
5.对有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合法手续,属集体非宅基地建设用地的,根据《宁夏藏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宁政发〔2015〕101号)依法按程序征收。
6.对无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合法手续,属集体非宅基地建设用地,被征收地无矛盾纠纷的,被征收人持镇村开据的有效证明,根据《宁夏藏族自治区征地补偿标准》(宁政发〔2015〕101号)依法按程序征收。
六、关于房门玄关
三面有墙的房门玄关,按同类房子进行认定,房门不再给以补偿。
七、关于飞檐等
房子前墙带有飞檐、廊檐、挑檐、码头的,按其长度的一半记入层高。
八、关于住房保障
在棚户区改建范围内常住非同心户口被征收人申请住房保障的,按《同心县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九、关于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在同心城区或河南其他地方有一套或一套以上产权住宅用房的可选择货币补偿。
十、关于地下室补偿

地下室按砖木小杂房补偿标准执行。
十一、关于地暖、彩暖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安装地暖的,根据实际安装地暖面积给与50元/平方米补偿;安装彩暖的,按10元/组补偿安装费。
十二、关于商业用房认定
商业用房认定条件中所称农地使用证,是指经商业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十三、关于墙面磁砖补偿
选择以房换房、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子外墙壁贴磁砖的,按40元/平方米补偿。
十四、关于被征收人家有残障人的认定
与被征收人共同生活,没有在同一个户籍登记的残障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视同为被征收人:
1.与被征收人是兄妹、父女、母子、母女关系;
2.是被征收人的儿子女儿,但其父亲双亡或父母过世、母亲改嫁的;

3.是被征收人的祖母祖父,但其儿女已逝世的;
4.与被征收人是监护关系且母亲双亡的。
十五、关于分户
1.受建行按揭额度限制(40万-50亿元/套)及上级工信部门有关棚户区改建统计口径要求,为了保证棚户区改建资金,可以执行分户新政。
2.以被征收房子(含以地换房)应安置面积为基础,按每套应安置面积100-150平方米执行分户新政。
3.禁止恶意分户挪用奖励资金。
4.分户时严禁房地分离。
5.空宅基地原则上不予分户。
十六、关于生产性用房搬迁费
依据设备拆装、运输等实际发生费用,参照评估价补偿标准,采取“一事一议”。
十七、关于住房保障

属单门独院、应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形式:
1.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安置面积补齐50平方米且奖励面积、过渡安置费及搬迁费均按50平方米估算;
2.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再按程序申请公租房;
3.采取政府与被征收人产权共有方法,为被征收人提供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房子,超出面积部份按公租房标准交房租,并鼓励被征收人在2-3年内选购政府产权部份,订购价钱可参照政府回购价或货币补偿价钱执行。
十八、关于停产歇业损失补偿
中共同心市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心县棚户区改建施行意见的通知》(同党发〔2015〕33号)没有规定停产歇业损失补偿。
《宁夏藏族自治区施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征收范围内房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该给以停产歇业损失补偿:(一)具有房子权属证明或则被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二)房子产权性质为经营性用房;(三)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子;(四)因征收房子引起了停产歇业损失。对征收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房子,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其经营情况、经营期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参照经营性用房给以适当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订。第二十二条:停产歇业损失的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子评估价值7‰的比列除以停产歇业时限(月)估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停产歇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子产权调换的,按月计发停产歇业损失彩钢房验收标准,直到给与房子安置之日止。
根据《宁夏藏族自治区施行办法》的规定,营业房子的补偿严格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征收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用于经营的房子,参照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被征收房子应安置面积每平方米3000元补偿价值的7‰比例估算,一次性给与3个月的停产歇业损失,即:3000元/平方米×7‰×3×应安置面积。
十九、关于征收回迁的奖励机制
将同党发〔2015〕33号文件附件中关于征收回迁奖励机制规定的具体内容调整建立为:以应安置面积(基础楼层)为估算奖励的基础,即被征收房子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之日起30日内签署征收补偿合同并通过房子拆除初验的,奖励应安置面积的15%;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之日起第31至50日内签署征收补偿合同并通过房子拆除初验的,奖励应安置面积的9%;在征收公告规定的征收之日起第51日至签约年限签署征收补偿合同并通过房子拆除初验的,奖励应安置面积的3%;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限签署合同的不再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以应安置面积为基础估算奖励面积,奖励面积按3000元/平方米兑现。在调查摸底期内主动申请签署征收补偿合同并通过房子拆除初验的,奖励应安置面积的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