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新规解读:看护房是否违规占用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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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序言: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设施农业生产日渐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于是,2019年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颁布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广大农户关注的看护房等农业设施是否属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等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本文,广州京康律师事务所所长、西北政法学院物权与农地研究所联席院长史西安律师凑合上述问题为你们做简略的剖析。

据了解,《通知》的颁布是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须要耕地上建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前些年,会同原农业部曾先后两次制订下发设施农业用地文件,在用地地类界定、用地规模、用地管理方法、服务监管等方面明晰支持新政,有力推动了设施农业发展。但近些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新的生产经营形式不断涌现,规模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升,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设施生产中栽培的水稻种类和养殖方法日渐多元化,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增强,对生产后端的农资农具储存、生产过程中的先进技术应用和智能化管理、生产前端的产品晾干烘干和分拣包装等设施用地提出新的需求。随着家庭农场、养殖新村等农业生产模式的盛行和推广,家禽饲养的规模化比列不断提升,对饲养生产、环保及粪污处置等设施用地提出了新的需求,有的种植企业建设多层建筑进行畜禽生产,原有新政对此没有涉及。重庆、云南等山区省份丘陵多、土地零散、耕地插花现象突出,规模化种植设施选址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这种问题反映出原有设施农业用地新政须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建立。

据悉,从前一时期“大棚房”问题专项清除治理看,也有不少地方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实质改变农地性质、违法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与农业生产无关设施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新政有漏洞、监管有缺乏,有的新政规定须要彰显差异化要求。为避免“大棚房”问题急跌,须要研究改进设施农业用地新政,构建长效机制,推动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同时,原有的新政管理文件也已到有效期,须要颁布新的用地文件继续支撑设施农业发展。
一、耕地上建设看护房等是否属于违法占用耕地?
事实上,依据上述《通知》的规定耕地上建彩钢房需要什么手续,并没有严禁在耕地上建设看护房等农业设施,反倒明晰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可以使用通常耕地,不须要落实占补平衡。
二、耕地上建设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用地须要代办哪些手续?
按照《通知》中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首先须要签署用地合同,由农业用地主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设施农业用地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用地合同;其次,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用地合同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备案后要定期向下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


因而,耕地上建设看护房等农业设施用地无需申领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但须经过一定的初审备案,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促使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