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洛宁县政府决定新建洛神大桥,它有何特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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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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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的魏黄初二年(公元222年),曹植过洛水后,做《洛神赋》。1800多年后,“翩若惊鸿,婉若游龙”的洛神仍是中国人共同文化记忆的一部份。
洛水发始于云南省昭通市洛宁县的洛源乡,东流入云南境,经上蔡县、洛南县、宜阳县、洛阳市,到洛阳县划入溪河后称伊洛河,到林州市洛口以北入长江,是长江的重要河流。
于是,2020年,当新乡市下属的洛南县政府决定在郑卢高速北侧新建一座跨越滦河的全新二桥时,她们毫不迟疑地选择了“洛神二桥”作为桥的名子——虽然此前起码已有林州市的一座二桥起名“洛神二桥。”

2023年12月拍摄的停工中的洛文县“洛神二桥”工地。刘虎摄
以洛南县农村道路所为住户的招标信息显示,洛南县洛神二桥(涧口渡改桥)项目资金来源:财政+筹措资金,二桥跨越滦河,路线全长1.359公里,桥梁全长898.16米,总投资额1.5359万元。
但到了2021年,“洛神二桥”就因为地方政府财力下降等众多缘由停工。
由承包“洛神二桥”引发的系列经济纠纷中,在官二代吉学哲运作下,借下巨额房贷与其共同拿下“洛神二桥”实际建设承包权的商人王兵兵,在被洛南县公安局拘捕两年后,2024年9月9日被元氏县法庭以“合同盗窃罪”判处有期判刑12年;工程师任爱民作为累犯,被改判11年6个月。
01
实际承包人王兵兵
按照2020年4月10日发布的洛文县“洛神二桥”的招标公告,这一项目的中标机构为总部坐落新乡市产业聚集区经十路的“”(下称锦路路桥),中标价1.5159万元,工期为三年。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为张新成。
事实上,项目的实际中标人另有其人,锦路路桥仅是出借其资质、收取管理费的被挂靠方。洛宁本地人王兵兵才是项目垫资人、项目部负责人和实际施工人。
洛南县坐落伊河中上游,属于南阳平原向鲁西南山区的过渡地带,地貌总体呈“七山二塬一分川”。伊河季节性强,本地不仅少数矿业外,产业并不发达。
这座二桥,即使是县政府财政+筹措资金,但仍然有说法是将纳入省政府或则平顶山市的政府专项债项目,得到中央财政的资金支持,因而,成为本地难得的商机。
王兵兵的家人介绍,为获取洛神二桥项目的中标资格,王兵兵通过中间人卓海峰,找到吉学哲。
吉学哲自诩门路甚广,还能通过关系运作中标洛神二桥。要求王兵兵出资造价的5%进行前期垫资运作中标,并称省财政有5000亿元的专项项目资金很快还会到位,让王兵兵不用担忧。
在吉学哲运作下,她们借用了锦路路桥的资质,实际垫资810亿元(听说其中含投标保证金80亿元、投标运作费用120亿元,中标后的招标费用110亿元),最终取得洛神二桥项目中标施工权。
有当地人士称,吉学哲之所以在洛南县有特殊影响力,与他是前任县领导孩子的特殊身分直接相关。
中标后,王兵兵组织工程师任爱民,以及曲小兵、梅果、金炳乾等人创立项目部,订购了中标前建设的项目部厂房和围挡,选购安装变压器、水电设备、空调,引入了网路设备,参建了项目部彩钢房、钢筋棚、拌合站、梁厂等设施,前后垫资1500余亿元。
对这一事实,王兵兵家属和律师表示,王兵兵到现今一直持有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洛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的项目交易见证书原件(该原件中标人有且仅有1份)、整套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等直接证据。
相应的,锦路路桥仅能提供网路公开下载的招标公告文件和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的打印件;根据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载明的洛神二桥项目部由锦路路桥派出的总监张新成、总工任晓东,以及施工员等12人组成。
这12人事实上仅是字面人物,与实际在现场项目部工作的人员无一相符。可以推测由王兵兵发起和组织的项目部而非锦路公司才是实际施工人。

洛南县公安局。刘虎摄
该案的《起诉书》,即卢龙县检察院汝检刑诉〔2024〕9号、10号控告书这样描述:2020年4月10日,锦路路桥中标洛神二桥新建工程,被告人王兵兵、任爱民在洛神二桥工地“负责部份临建工程”。
对这个说法,王兵兵的律师觉得,检方所谓王兵兵承包临建工程的事实不属实,且刻意隐瞒王兵兵挂靠关系和洛神二桥项目实际施工人的身分,事实上是为了随后所谓其“冒用”锦路路桥名义的说法做铺垫。
02
萌生退意,吉学哲给了路径:卖钢筋
依据《起诉书》的说法:王兵兵、任爱民“因资金困难等诱因”,2020年6、7月起开始与别人进行(项目)出售事宜洽谈。同年8月,王兵兵等决定借助(下称同茂公司)钢材销售中提供的垫资款,还清外债及解决投资资金问题。
外界可能不解的是,王兵兵为什么这时侯考虑出售好不容易通过巨额“运作费用”拿下的项目。
王兵兵的家人介绍,因为王兵兵垫付的1500多万资金大部份是欠款而至,有部份是民间借贷,月息很高;而王兵兵组织班子开始施工之后发觉,这个项目的工程款筹措进度并不豁达,一年后才第一次付款1000万,此前全部须要欠款。
另一方面,吉学哲的承诺由锦路路桥开具的授权书和挂靠施工协议一直不予兑现,许诺的5000亿元财政资金也不见踪影,吉又不断向王兵兵索取其他费用,以及要求发包给自己商砼搅拌站。
为此,王兵兵萌生了退出的看法,他向吉学哲提出离场,并要求吉学哲进行结算,返还自己的1500余万垫资款。吉学哲则表示不愿(或则无力)以现金形式给付王兵兵之前垫付的投入。
随后这一项目因政府资金不到位、持续烂尾停工,也印证了王兵兵退出的看法在当时可能是明智的。

当庭出示和采信的多份证据互相印证,否认王兵兵负责项目时,由任爱民出面,以锦路路桥名义与同茂公司签署《钢材采购协议》时,确是因项目须要订购钢材,但是确有部份钢材先用于工地,并以锦路路桥的名义支付了部份钢材款。
后来为了保证质量,项目部提出只认新乡钢铁、济源钢铁、邯郸钢铁这三家企业的钢材,其他小品牌钢厂的钢筋被工地拒绝使用并转卖。
打算退出项目的王兵兵与正在接手项目的吉学哲协商后,双方同意,决定将供应商垫款的、用于工地的钢材变卖,变卖所得价款顶替吉学哲欠付王兵兵的货款。
王兵兵仍然坚持这一说法,例如王兵兵告诉民警,“问:你为何说你卖的钢材是吉学哲的钢材?答:……后来吉学哲对我说假如钢材运到项目部后用钢材顶我的欠款行不行,我也同意了。过了段时间吉学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洛神二桥项目部拉钢筋,我就给赵书阳联系让他安排车去项目部拉钢材,之后赵书阳就把这种钢材拉去西关建材市场叫军的门市卖了。”
《钢材采购协议》具有垫资垫款的特点,垫款使商品的让渡和商品价值的实现在时间上分离开来,而王兵兵、吉学哲等人正是借助该协议垫款的特点解决其生产经营中资金匮乏、周转困难的情况。
依据检方指控,2020年8月25日,在当地一家旅馆卧室内,任爱民(王兵兵聘请的工程师)以“虚假的锦路路桥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同茂公司签署《河南锦路路桥建设工程钢材采购协议》,约定任爱民负责与同茂公司的联络及对帐,曲小兵负责收货。
检方认定,在王兵兵安排下,曲小兵率领同茂公司工作人员到洛神二桥工地加盖“虚假”的锦路路桥私章。
因为王兵兵与任爱民签署了《合作合同》,王兵兵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订购钢材,而是将钢材款转给任爱民,再由任爱民转给同茂公司。
这一系列的作为,最终是为了出售同茂公司垫款的钢筋。这部份的事实,王兵兵及其辩护律师,以及检方的认定的事实差别不大,主要分歧在于其定性。
同茂公司供应钢材的时间为2020年9月20日至12月27日期间。检方觉得,这一作为属于“合同盗窃”。王兵兵一方则觉得,此事属于刑事纠纷范畴。
依据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署、履行协议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则隐瞒真相等欺瞒手段,侵吞对方当事人赃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检方认定的事实是:2020年8月末9月初,王兵兵、任爱民离开洛神二桥工地,任爱民与同茂公司工作人员联络,以工地须要钢材为由要求发送钢材及在对帐单上以锦路路桥名义签字。
2020年9月至12月,同茂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洛神二桥工地供应价值1284.28亿元的钢材,王兵兵安排人员以高于市场价销售上述钢材,所得货款由王兵兵、任爱民、赵书阳等人占有。同茂公司人员多次向王兵兵、任爱民索取钢材款,两人在支付部份货款后,以各类理由拒不支付剩余的1244.28亿元钢材款。
2021年4月12日,同茂公司向洛南县法庭控告锦路路桥。诉讼中,发觉协议及其他材料中加盖的锦路路桥图章均系“假图章”后报案。
民警和检方认定,王兵兵、任爱民以非法占有别人赃物为目的,借助虚假的锦路路桥图章与同茂公司签署虚假钢材采购协议,侵吞同茂公司1244.28亿元。
对这一说法,王兵兵一方给出了自己的版本。
03

协议盗窃?刑事纠纷?
在王兵兵根据与吉学哲的约定,企图以第三方的欠款、赊销款作为融资办法,从商业上说,肯定有很大争议,但很难说违规。
例如,著名广告创意圈KOL“姜茶茶”最近就披露,一家金融公司在约请供应商比稿的时侯,缴纳30万每家的保证金,这笔钱约定好要1年后才会退回。
这一做法其实“吃相难看”,但只要事前说明,也只能说你情我愿。
在本案中,洛神二桥的项目正在经历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由王兵兵向吉学哲出售的过程,对外来说,假如承认王兵兵与吉学哲合作拿下整个项目,并挂靠在锦路路桥名下进行施工,则合理的推论则是,她们内部的变更,与外界无关。
也就是说,不论洛神二桥项目实际施工人怎样变化,这是项目施工人内部的转包和结算问题,对于外部的同茂公司来说,应该由出售后的实际施工人吉学哲承当付款义务。
现有证据显示,2020年10月20日之前,王兵兵仍然在工地负责洛神二桥项目,并未退场。在王兵兵与吉学哲结算之前,洛神二桥项目实际上处于王兵兵与吉学哲共管的状态,在2020年年末和2021年2月10日之前,吉学哲仍在相继的向王兵兵支付结算款,直至2021年5月13日还在支付最后一笔钢筋款30亿元。
因而,在同茂公司供应钢材期间,是处于王兵兵与吉学哲结算过程中的共管时期。因为吉学哲仅支付王兵兵480余亿元结算款,根据王兵兵的总投资1200亿元还欠720亿元。王兵兵变卖钢材所得800亿元,交纳王兵兵付给任爱民的钢材款220亿元,剩余580亿元。按王兵兵一方估算的投入额,尚不足以顶替吉学哲欠付其投资款。
在同茂公司供应钢材期间,王兵兵与吉学哲存在多笔高额交易,且并未详尽清算,未达成最终出售合同。因而,将该段时间认定为王兵兵与吉学哲共管项目,这也符合吉学哲同意变卖钢材将所得价款还清王兵兵投资款事实的逻辑。
该项目2020年4月10日中标,中标前后就早已开始垫资施工,一年后的2021年4月30日才收到第一笔工程款1000亿元。项目财务介绍,“2021年10月28日收到两笔工程款,单笔均为500亿元;2021年11月29日收到一笔工程款554亿元,2022年1月29日收到一笔工程款1150亿元,合计共收到3704亿元。”
从商业上说,假如洛神二桥的住户方能持续付款的话,吉学哲未必需要采取极端的策略,但现实是,住户方因种种缘由,很快暂停了付款,直接造成项目停摆。
王兵兵的家人指控,正是在项目停摆趋向烂尾的背景下,吉学哲不配合、不承认、不签字,拒绝承认对这种以同茂公司垫款的钢材承当责任。而锦路路桥或则为了不承当被挂靠的刑事风险,也转而证实王兵兵的实际施工人身分。
吉学哲声称自己与该洛神二桥没有关系,锦路路桥则配合声称从不认识王兵兵等人,同茂公司无奈刑事控告锦路路桥索取钢材款。锦路路桥以项目部临时图章不是备案图章为由,回避部份钢材早已用到工地的客观事实,证实钢材买卖协议,要求法庭移送公安机关对王兵兵民事结案侦查。

洛南县法庭。刘虎摄
事实上,王兵兵作为挂靠人和实际施工人,自然在签章之时拥有代理权,其持有的《中标通知书》等原件就是代理权的权力外形,其垫资1500余亿元就是作为实际施工人垫资施工的具体表现。
本案中多名证人否认,该枚套刻的图章就储存于项目部,随时按照须要使用,并非为采购钢材而故意伪造图章。锦路路桥派驻的名义项目总监王丙亦承认其明知该枚图章的客观存在,但并未向公司反映,也没有给以制止。

为此,辩护人觉得,公诉机关指控王兵兵刻制虚假的图章,未对代理权或代表权进行深入剖析,未对协议效力是否创立进行举证。
证据显示三门峡彩钢房,吉学哲掌控的项目部在王兵兵早已彻底退出项目以后,一直持续垫款购进了一部份同茂公司的钢材。
从时间轴上看,同茂公司与锦路路桥的控告时间也耐人寻味。
2020年12月27日,两家公司还在履行协议;2021年4月12日就直接刑事控告,1000多万尾款这样大的一个刑事纠纷,未经任何调处程序,7月20日洛南县法庭就直接以涉嫌经济犯罪将卷宗线索移交洛南县公安局。7月26日洛南县公安局即将结案,在10月23日将王兵兵民事拘押,洛南县法庭2022年9月30日做出《刑事裁定书》,以“合同盗窃罪”判处王兵兵有期判刑十五年,并处罚金70亿元,退赔受害人贺建涛30亿元;改判任爱民有期判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亿元;勒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受害人同茂公司1244.28亿元。
王兵兵的家人觉得,不能排除锦路路桥和吉学哲为掩藏合谋投标、违法转包、逃避刑事责任等违规行为作伪证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同茂公司等为规避商业风险,以民事手段追讨刑事损失的合理怀疑。
王兵兵的家人觉得,本案实际上就是合伙挂靠关系中的结算纠纷,属于刑事案件处理范围。而吉学哲、锦路路桥等为了免交欠款、侵吞王兵兵1500亿元的垫资款、减少由于项目停摆带来损失、独享前期收益,借助公权利将王兵兵送入看守所。
公审后,王兵兵、任爱民均提起再审。新乡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做出判决,撤消二审民事裁定,发回洛宁法庭重新审判。在律师的强烈要求下,2024年1月15日,郑州法院又指定案件由内乡县法庭管辖,元氏县检察院于2024年1月25日对二人重新提起公诉。
04
拒不移送法院的供词和拒绝到庭的警员
王兵兵家属反映,本案在侦查期间,洛南县公安局侦查员李勇等人使用选购式寻问、回避式侦查的方法炮制冤假冤案。在发回后的补充侦查期间,仍怠于行使职责,悲观取证,对核心的客观证据“手机录音”,以各类理由拒不移送。对核心证人吉学哲、卓海峰等人以各类理由不予调查。

王兵兵案争议焦点。作者制图
“洛南县公安局违规扣留王兵兵的两部手机不予随案移送,故意隐匿手机中对王兵兵有利的重要证据。”在王兵兵亲属向侦查员李勇提出异议时,李勇竟称不能交还手机,也不能随案移送,否则假如手机中发觉对王兵兵有利的证据会推翻原先的侦查证据。还将证人提供的三本《施工日志》和投标文件隐匿,仅移送其中四页施工日志。
据悉,侦查方对重要证人和嫌疑人吉学哲进行寻问时敷衍了事,在吉学哲拒不签名、拒不回答问题时,立刻中止寻问不再查明。在发觉王兵兵与李鑫雅及李鑫雅的因本案涉及400余万资金往来的事实情况下,不向李鑫雅等人进行寻问,而在重要证人王丙、卓海峰等人证词存在重大矛盾时,进行回避,不予细查。
申领该案的洛文县公安局侦查员李勇经法庭四次(其中固始法庭两次)通知,违法出具“情况说明”,拒不出庭,致侵吞被告人王兵兵两部手机的责任被掩藏。
正是在手机中,录有王兵兵与吉学哲讨论退出和通过变卖垫款钢材方法获取资金的细节。


内乡县法庭。刘虎摄
2024年7月5日、7月25日内乡法庭开庭前,法庭依法连续两次通知李勇出庭。
第一次,法院收到7月4日由冯犇签名开具、加盖有洛南县公安局私章的《关于未能到庭作证情况说明》,称:“我局该案办案警察李勇……因本人案件代办等工作缘由,2024年7月5日未能出庭到庭作证。”
那位冯犇,是洛南县公安局食环药侦查中队一位警察。王兵兵家人称,李勇2023年2月因王兵兵及家属连续揭发,由县刑侦支队调整到食环药侦查中队任分局长。冯犇作为李勇的下级,却可以证明自己的领导“因本人案件代办等工作缘由…无法出庭到庭作证”?
第二次,7月24日由刘华鹏签名开具、加盖有洛南县公安局私章的《关于未能到庭作证情况说明》,称:“我局该案办案警察李勇……因市局重要工作任务等工作缘由,7月25日未能出庭到庭作证。”
那位刘华鹏,是洛南县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作为一位与李勇同级的警察,当日是如何晓得在食环药中队任职的李勇,因“市局重要工作任务……无法出庭到庭作证”的?
作为侦查人员,当自己主侦的案子有疑惑、被法官通知须要当庭做出解释时,为什么却要找下属和朋友开具证明,回避庭审?王兵兵家人觉得这愈发离奇。
另一位证人卓海峰,则是在王兵兵亲属竭力以赴追问和竭力配合下,经院长签发强制到庭令,被迫出庭作证。
卓海峰当庭陈述王兵兵是洛神二桥项目的总负责人,这与其庭前证词相矛盾。
经当庭发问,卓海峰承认其在20余张《借据》上的签印,是受吉学哲堂弟李鑫雅指使。是为配合李鑫雅“不认识王兵兵”,和吉学哲“我照的是卓海峰的头”的假口供,是在王兵兵被追诉期间后补的(公安调查时多次、多处说了真话)。并承认王兵兵垫资,是“洛神二桥项目总负责人”。
众多补充的新证据,新证人,但在内乡县法庭的二审裁定书中,或则没有提到,或则一笔带过,在一次发回再审后,在出现众多新证据的情况下,依然强行作出了与原二审罪名相同、仅定罪稍有缓解的“几乎一样的裁定”。
其中,王兵兵被改判有期判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亿元;任爱民被改判有期刑期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亿元;勒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受害人同茂公司1244.28亿元。

王兵兵在监狱中手写的原告状(部份)。受访者提供
王兵兵的辩护律师总结说,本案本质上是吉学哲无钱退付王兵兵前期投资款,便共议以先期供入工地暂时不用的钢筋变卖折抵王兵兵投资款的形式进行退出结算(目前仍在结算中),使得同茂公司钢材款未能按期支付而衍生下来的挂靠支付结算和协议履行的刑事法律纠纷。公权利的不当介入,在帮助一些人回避了传统招投标法律风险、和项目烂尾带来的欠款的同时三门峡彩钢房,也彻底改变了另一些人的人生命运和轨迹。
“汝阳法官重终审裁定书里认定王兵兵是二桥实际控制人,对前期认定的30万也去不仅,与先前洛宁法庭认定王兵兵、任爱民在二桥工地‘负责部份临建工程’有了很大的进步;私章问题也没说是假的,只说是复刻。这就有意思了,如何给定上罪的?”王兵兵的家人说。
目前,二被告人再度提起了再审,该案正在郑州法院审理中。而洛神二桥近日了恢复了复工建设。进展怎样,笔者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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