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彩钢房 2024 年北京密云区一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原因系死者未正确使用安全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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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2024年5月5日13时55分,上海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汇源工业园区1号库外墙彩钢板拆除作业现场发生一起高处滚落车祸,导致1人死亡。日前,上海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该起车祸调查报告。

车祸直接缘由
毛某飞(伤者)未正确使用安全绳,违章进行外墙彩钢板拆除作业。
车祸发生经过及部份搜救情况
2024年4月24日,伽师分公司雇用马某民(个人)进行外墙及外墙彩钢板拆除及地面钢柱边坡处理作业。马某民通过其同学邓某伦联系到李某敏进行外墙及外墙彩钢板拆除作业。
4月25日,李某敏联系杨某东等四名工人抵达拆除作业现场,进行外墙彩钢板拆除作业,作业至4月30日,厂房外墙彩钢板全部拆除完毕。
5月1日,李某敏联系毛某飞、刘某伟、杨某江两人进行外墙彩钢板拆除作业。
5月5日13时,李某敏安排工人进行外墙彩钢板拆除作业,其中毛某飞、刘某伟、杨某江两人一组,杨某东等三人一组。其中刘某伟和杨某江负责切割彩钢板,毛某飞负责拆卸固定彩钢板的螺母。
13时55分,毛某飞在外墙进行彩钢板拆除作业时,不慎倒塌至厂房地面(倒塌高度约10米)。
事发后,李某敏立刻拨通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后,立刻将毛某飞运至区诊所进行抢救,经救治无效死亡。

车祸间接缘由
1.伽师分公司未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楼顶改建工程施工方案;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项目主要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消工人违章作业的车祸隐患。
2.李某敏作为拆除作业现场负责人,未严格依照楼顶改建施工方案组织工人进行作业北京彩钢房,未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绳。对作业现场检测不到位,未及时发觉并阻止拆除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建议追究民事责任人员

1.毛某飞安全意识淡漠,未正确使用安全绳,违章进行外墙彩钢板拆除作业,不慎发生倒塌,对车祸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车祸中死亡,不予追究。
2.李某敏安全意识不强,未严格依照楼顶改建工程施工方案组织工人进行作业,未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绳,未及时发觉并阻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北京彩钢房,对车祸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车祸罪,建议追究其民事责任。
建议给与行政处罚人员和单位
1.伽师分公司安全员栾某河未着力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未按要求组织举办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及时清除工人违章作业的车祸隐患,对车祸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司撤消其职务。
2.伽师分公司现场负责人战某成未着力履行自身安全生产职责,未监督检测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落实,未督促拆除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楼顶改建工程施工方案,对拆除作业现场安全检测不到位,未及时清除工人违章作业的车祸隐患,对车祸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公司撤消其职务。
3.伽师分公司总监周某作为楼顶改建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未着力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清除工人违章作业的车祸隐患。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车祸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以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金的行政处罚。
4.伽师分公司未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楼顶改建工程施工方案;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拆除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上述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车祸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北京市安全生产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给以该单位罚金60亿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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