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独占 840 万拆迁款,认为家产应由儿子继承,姐姐们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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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信息描述
近些年来,国家倡导移风易俗,迎接新的时代风貌,改变旧的习俗习惯。但是,还是有好多人,缺少法律常识在宅基地建彩钢房办什么手续,坚守传统观念。
家住广州大兴区的王姐姐就对儿子十分沮丧,她母亲的旧宅于2018年回迁,她的小儿子居然瞒着他们姐仨儿,将840亿元的动迁款全部领走,并理直气壮地觉得,身家就应该父亲承继。


王姐姐的父亲共有6个孙辈,分别是王姐姐、王二姐、王三姐、王四弟、王五弟、王六弟。王五弟在年幼时,就抱养给了王父的姐姐。王父和王母在朝阳区某村有一块宅基地,原盖有4间正房,一家人居住在内,户籍也都在这儿。
后来,王姐姐兄妹几人长大成人后,相继订婚搬离旧宅,户籍也因各类缘由,葬于他处。其中,王姐姐、王二姐、王三姐分别嫁往石村居住生活,王四弟在村里另批宅基地盖房生活。
1980年,王父和王母将老房拆除,旧址翻修北房四间,西耳房两间。1996年,王父和王母又将以上楼房全部拆除,在院内建造北房四间,西边和南边各建造一个棚屋,东边建造一个公厕。2007年到2009年,王六弟将原有房子全部拆除,重新建造了317平米的房子,基本将四合院盖满在宅基地建彩钢房办什么手续,并且加建了彩钢房,这种房子仍然持续到回迁之前。
1999年5月,王父因病逝世;2004年10月,王四弟因故逝世,他有两个女儿,分别是王大侄、王二侄;2010年9月,王母也过世了。
2018年11月,老屋所在村庄因规划要棚改腾退,王六弟取代过世妻子,与动迁公司签署《腾退补偿合同》,共发放腾退补偿款840万余元。
王姐姐、王二姐和王三姐晓得此事后,觉得父亲侵犯了他们的承继权,于是,他们将王六弟、王五弟、王四儿媳、王大侄、王二侄诉至法庭,恳请裁定:王姐姐、王二姐和王三姐对丈夫名下宅子所有回迁款享有承继权,根据法定承继,承继人有六个人,每位人应承继140万余元。

法庭查明,动迁档案材料中有一份《家庭合同》,内容大意为“老宅现遇棚改腾退项目,经王父承继人王六弟、王四儿媳、王大侄、王二侄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王六弟全权代办腾退搬迁事宜,腾退补偿安置价差存单做在王六弟名下,腾退补偿安置价差由各承继人及利害关系人自行分配。腾退补偿安置事宜王六弟所做的一切意思表示,本合同签订人均无条件认可并同意。如发生争议由本合同各签订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自行负责。”王六弟、王四儿媳、王大侄、王二侄在该合同上签名并捺印。
庭审中,王六弟称,《家庭合同》是回迁办找他签的,订立时他曾表示发生争议由他自己负责。王六弟觉得,旧宅内楼房全部由其建盖,王四弟另有宅基地,王五弟抱养给了奶奶,这么,旧宅就应当属于他自己所有,动迁利益也应由他支配。
王四儿媳、王大侄、王二侄称,她们之所以签《家庭合同》,是由于当时在动迁办见到王六弟,王六弟找她们证明旧宅院是由王六弟建造的,说只要她们签了《家庭合同》,王六弟才能领款了。

王姐姐、王二姐和王三姐对于《家庭合同》均不予认可,称在动迁开始时,动迁办表示让承继人都签字认可回迁合同能够拆,但是后来,在他们姐仨儿不知情的情况下,动迁部门就与王六弟签了回迁合同。

法官觉得,依照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农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力,有权依法借助该农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其实旧宅院被回迁的房子主要系由王六弟出资建造。可王六弟户籍已不再是村集体组织成员,不再对旧宅院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其并不能因出资盖房之行为而取得房子的所有权。而且王六弟几次翻修房子妈妈尚在世,其盖房可视为为父亲所建造,房子的所有权仍应归父亲所有,故旧宅院内楼房应为母亲之遗产,所对应的动迁款应该在承继人中依法分割。
对于回迁款的分割,依照农村习俗,王六弟作为小孩子多与母亲共同生活,法官结合王六弟为父亲盖房,且在对母亲的抚养中出资出力较多的情况,认定王六弟对父亲尽了主要的抚养义务,故在分割回迁款时对其多分。之于其他承继人应该承继的遗产,法庭将结合本案查明的具体情况,结合抚养义务的履行等给以确定。鉴于王六弟发放了所有回迁款,其余承继人应分得的部份应由其进行给付。
关于王五弟是否有权承继王父和王母的遗产。王五弟自诩其年纪尚小时被抱养给其阿姨,但未申领过手续,其大伯无其他孙辈,王五弟仍然与奶奶共同居住生活至奶奶过世。这实际产生了事实上的扶养与被扶养的关系,而王五弟未与王父和王母共同居住生活,未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关系。因而可以认定,王五弟与奶奶之间产生养母亲与养孙辈的关系,与生家长之间的权力义务因其与奶奶之间的领养关系创立而去除,故王五弟不具备王父和王母法定承继人的身分。
最后,法庭裁定:王六弟给付王姐姐、王二姐、王三姐各120亿元;王六弟给付王四儿媳、王大侄、王二侄共110亿元;驳回王姐姐、王二姐、王三姐的其他诉讼恳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