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是什么?特殊情况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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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人:佚名
- 所属城市: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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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描述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为:(一)房屋建筑物20年;(二)飞机、火车、船舶、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10年;(三)器具、工具、家具五年,(四)飞机、火车、船舶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4年;(5)电子设备3年。
折旧范围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建筑物和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器具;
(3)设备停用、修理后停止使用;
(4)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2) 以前年度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租赁;(3)以前年度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4)已预租的固定资产仍不计提折旧。
特殊情况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办理决算手续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暂估价,不调整原折旧额。本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成本和费用处理。
2、在改建、改造过程中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彩钢房折旧年限,不再计提折旧。改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彩钢房折旧年限,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3、停产大修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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