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中县核心控制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06 15:05:44 来源:佚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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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礼县县市区核心控制区内集体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市区核心控制区外因建设项目和旧城改建须要征收集体农地,并涉及房子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道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子回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是房子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第四条被征收房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施行房子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县发改、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劳保、信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房子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安置方法

第五条补偿安置采取房子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形式,施行正规主房置换为主、其余货币补偿为辅的补偿安置新政。

第六条房子置换采取统一集中安置和某些安置模式,在摸透底数、审定户口、核实宅基地的基础上,征询被征收人意见后,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

第七条安置房的选择原则,根据签署房子回迁合同并搬迁完毕的先后次序进行。由相关村委会提出具体安置分配方案,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补偿安置标准

第八条住宅楼房的补偿安置

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持有集体农地使用证的合法住宅楼房按建筑面积采取新房、现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形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1.货币安置

选择货币安置方法的,按照评估机构对原住宅楼房的评估价给与一次性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1)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只能享受一次房子置换安置新政。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集体农地上有多处房子的,应合并估算其房子建筑面积。

(2)被征收人为1人户(特指鳏寡孤单人员)的,享受建筑面积60㎡安置房子一套,超出应安置房子面积部份按重置价给与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为2人户的按3人对待(特指未婚暂无孙辈的夫妻)。被征收人为3人户(含3人)以上的,按建筑面积50㎡/人标准安置房子。被征收人结构正规主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50㎡/人的,不足面积按1500元/㎡结算费用;被征收人结构正规主房建筑面积超出50㎡/人的,超出面积按被征收房子重置价补偿,不再降低安置面积。

(4)根据安置房面积就近选择跃层,每户安置房实际面积因跃层等诱因超出应安置面积的,10㎡以内(含10㎡)面积按综合成本价3000元/㎡结算,10㎡以上的面积按安置房所在地市场价结算。

(5)房子重置价、附属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榆中县房子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榆政发〔2013〕190号)执行。

(6)被征收人拥有安置房子所有权。

3.所有权证载明且实际为住宅楼房,未经政府批准改变为非住宅楼房的,对有营业执照及完税账簿的,按住宅楼房进行补偿,其经营面积部份一次性给与6个月歇业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5元。

第九条非住宅楼房的补偿安置

1.对征收时借助自有合法或视为合法的房子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住宅楼房(需提供合法营业执照和近五年纳税证明,不足两年的以全部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根据),给与货币补偿。

2.征收非住宅导致停产歇业损失的,原则参照《甘肃省施行〈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申领。但若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纳税额账簿或则生产经营效益平均值账簿而难以确定停产歇业损失的,停产歇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子权证载用途、建筑面积估算。停产歇业损失标准为:营业店面每月每平方米30元;生产经营性用房每平方米每月20元;办公用房、库房及其他用房每平方米每月15元,一次性补偿12个月。凡房子结构不正规,如彩钢房、砖墙彩钢顶楼房等作为非住宅楼房的,一律不给以非住宅进行补偿。

3.征收集体或个体企业的合法房子、集体公益事业房子(如村委会、医疗所、学校、养老院等),按建筑物结构重置价给与补偿,但对违规占用耕地、公共用地、自留地所建的房子,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的补偿安置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未超出批准时限的,根据建筑物结构重置价结合剩余年限给以适当补偿。超出批准时限的,不予补偿。

对被征收房子中安装有固定电话、宽带网路、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设施设备的拆装、迁移费用,按实际费用补贴。

第四章征收程序

第十一条征收申请

项目施行单位向陇西县人民政府(或宁县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启动房子征收程序,同时递交以下要件:

1.发展变革部门开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

2.规划部门开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

3.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项目符合农地借助总体规划的初审意见;

4.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子落实情况;

5.须要递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征收打算

1.发布《征收预公告》。

房子征收办公室按照县政府审批结果,确定征收范围,以政府名义发布并张贴《征收预公告》。《预公告》载明:房子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改迁建和改变房子用途。向相关部门下发通知,停止一切与房子征收有冲突的审批、登记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2.调查登记、处理违建。

按照县政府批示,房子征收部门组织评估、国土、规划、执法、房屋登记等相关部门配合乡镇政府入户对集体农地涉及房子进行测绘,调查登记,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公布调查结果。凡属国土、规划、执法部门和相关乡镇以前发送过《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并未予整改的房子一律视为违规建筑,违规建筑在征收时原则上不予补偿。

3.论证方案,初审,征询意见。

房子征收部门组织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政府批示,在征收范围内将征收补偿方案给以公布,征询被征收人意见。征询意见时限为30日,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意见。方案征询意见届满后,房子征收部门将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征询意见情况和按照公众意见更改的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给以公布。

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备案。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该于房子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届满后7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彩钢房面积计算规则,报县房子征收部门南县维稳办备案。

第十三条征收决定

1.征收决定作出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产权调换房子的房源和征收补偿费,征收补偿费专户储存、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2.县房子征收办公室函告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宁县县人民政府及时发布《征收公告》,公告载明征收范围、征收施行单位、征收补偿方法、过渡形式、过渡年限、签约年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力等事项。

第十四条施行补偿

1.筹建征收现场办公室。

项目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收现场筹建办公室,公示房子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示范文本、房屋调查摸底情况、房屋评估结果等有关资料,送达报告,接待业主咨询,举办日常工作。

2.选取评估机构并公布结果。

参照《甘肃省施行〈国有农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细则〉若干规定》组织被征收人选取征收评估机构。县房子征收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参与征收项目评估的评估机构给以审查并公布,选取结果在征收现场公布。

3.分户评估、评估报告公示及送达。

由评估机构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时点,对被征收房子进行评估。分户评估报告给以公示,并接受现场咨询。公示届满分户评估报告在项目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逐项送达,书面告知对评估报告异议的处理程序,送达存根存档备查。

4.签署补偿合同。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施行单位,负责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项目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订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明晰双方的权力义务后施行搬迁。签约年限自分户评估报告公示之日起第7天开始,最长年限不超过90天。

5.作出补偿决定。

对签约年限内达不成补偿合同,或则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不明晰的,由县房子征收部门制定补偿意见报请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被征收人并保留送达账簿。

第五章临时安置过渡费及搬迁奖励

第十五条住宅楼房被征收人在安置期内自行过渡,按每户每月800元标准领取安置过渡费。

第十六条住宅楼房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每户一次性领取1500元搬家补贴费;征收回迁非住宅楼房,按实际发生的费用领取搬家补贴费。对积极配合房子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并搬迁完毕的,按搬迁时限要求每户给与1000元至5000元奖励。

第六章诉讼与强制搬迁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合同签署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腾空房子,保持被征收房子完整性,并交与征收人。凡擅自拆除或毁坏被征收房子的,按房子损失程度交纳损失费用。

第十八条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年限内达不成补偿合同的,或则被征收房子所有权人不明晰的,由房子征收部门呈报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子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子征收范围内给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年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则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子征收部门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申请人民法庭强制执行。

第七章其他

第十九条本办法仅适用于礼县县市区核心区域内集体农地上的房子征收与补偿安置,其他非市区核心控制区和乡镇施行房子征收,在未颁布新办法之前仍依照原有新政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发布后停止申领城区核心区域内各种房子的新建、扩建、改建、翻新等审批手续。对擅自抢建、扩建、改建、翻新房子或改变现有楼房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补偿彩钢房面积计算规则,具体以县国土资源局航拍保存的影像资料为据。经房子鉴别机构认定为危房的房子所有人,由陇西县人民政府统一安置。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榆中县核心控制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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